团体住院医疗津贴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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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称“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 3 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被保险人所在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
2、自然人。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约定免赔天数后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生活津贴计算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本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一)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诊疗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或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诊疗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对
3、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诊疗,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被保险人多次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约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但在本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 180 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
4、杀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九)被保险人疗养、康复、定期性健康检查、性病、精神疾患;(十)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一)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十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十五)被
5、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八条 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
6、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7、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
8、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
9、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变动(一)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二)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三)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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