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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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 件新 一 轮 退 耕 还 林 工 程 作 业 设 计 技 术 规 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指 导 和 规 范 新 一 轮 退 耕 还 林 工 程 作 业设 计 ,统 一 设 计 程 序 ,提 高 造 林 质 量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森 林 法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退 耕 还 林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新 一 轮 退 耕 还 林 还 草 总 体 方 案 的 要求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国 家 实 施 的 新 一 轮 退 耕 还林 工 程 人 工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第 三 条 作 业
2、设 计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一 )国 务 院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国务 院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有 关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和 退 耕 还 林 等工 程 的 法 规 、政 策 和 规 定 。(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及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颁布 的 有 关 营 造 林 及 退 耕 还 林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三 )年 度 土 地 变 更 调 查 成 果 、乡 (镇 、苏 木 )土 地- 2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本 县 新 一 轮 退 耕 还 林 工 程 退 耕 地 类 调查 、
3、农 户 退 耕 还 林 意 愿 调 查 等 成 果 资 料 以 及 本 地 区 最近 一 次 的 森 林 资 源 调 查 成 果 资 料 等 。(四 )国 家 下 达 的 退 耕 还 林 工 程 年 度 任 务 计 划 和 县级 退 耕 还 林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或 总 体 设 计 文 件 。第 四 条 作 业 设 计 由 县 (市 、区 、旗 )林 业 主 管 部 门统 一 组 织 ,以 乡 镇 (苏 木 或 林 场 、农 场 等 ,下 同 )为 单位 进 行 编 制 ,按 村 、林 班 或 村 民 组 设 计 到 小 班 地 块 ,退 耕 地 造 林 任 务 应 落 实 到 农 户
4、。第 五 条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由 具 有 丁 级 以 上 (含 丁 级 )设 计 或 咨 询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机 构 承 担 。第 六 条 作 业 设 计 的 程 序 主 要 分 为 外 业 调 查 、内 业设 计 、文 件 编 制 、备 案 实 施 等 阶 段 。第 二 章 外 业 调 查第 七 条 作 业 小 班 区 划(一 )作 业 小 班 区 划 以 造 林 地 类 别 、立 地 条 件 和 承包 经 营 权 属 为 主 要 区 划 因 子 。(二 )作 业 小 班 在 林 班 或 村 民 组 内 进 行 编 号 。(三 )作 业 小 班 面 积 以 实 测 为 准 。
5、作 业 小 班 形 状 规- 3 -则 时 可 用 测 绳 量 测 ,当 边 界 不 规 则 时 要 用 带 镜 罗 盘 仪 、经 纬 仪 或 经 过 差 分 纠 正 的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GPS)接 收 机测 量 。量 测 闭 合 差 不 大 于 1/100。(四 )作 业 小 班 位 置 应 在 现 地 勾 绘 在 比 例 尺 为1:10000 的 地 形 图 上 。第 八 条 作 业 小 班 调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一 )位 置 :所 在 乡 镇 、村 、林 班 或 村 民 组 、小 班 。(二 )地 类 :按 耕 地 和 荒 山 荒 地 分 别 记 载 ,耕 地
6、 还应 按 25 度 以 上 坡 耕 地 、重 要 水 源 地 1525 度 坡 耕 地 、严 重 沙 化 耕 地 分 别 记 载 。(三 )权 属 :退 耕 地 和 荒 山 荒 地 的 所 有 权 、承 包 权和 经 营 权 。(四 )地 形 地 貌 :坡 位 、坡 度 、坡 向 、海 拔 。(五 )植 被 :现 有 植 被 或 农 作 物 的 类 型 、盖 度 、耕 作制 度 等 。(六 )土 壤 :土 壤 类 型 、质 地 、土 层 厚 度 、石 砾 含 量 、土 壤 侵 蚀 或 沙 化 类 型 及 强 度 等 。(七 )适 宜 的 造 林 模 式 以 及 与 退 耕 农 户 商 定 的
7、 造 林树 种 、初 植 密 度 、配 置 方 式 等 。作 业 小 班 调 查 情 况 记 录 在 附 表 1 上 。第 九 条 调 查 、预 测 现 有 苗 圃 、母 树 林 、种 子 园 本- 4 -年 度 的 种 苗 生 产 情 况 ,包 括 种 子 结 实 与 产 量 、苗 木 种类 、产 苗 量 、苗 木 质 量 等 级 、苗 木 生 长 情 况 等 。第 十 条 调 查 、了 解 工 程 区 内 与 退 耕 还 林 有 关 的 其他 情 况 ,包 括 农 民 要 求 退 耕 的 情 况 ,当 年 安 排 的 任 务和 户 数 ,涉 及 的 人 口 等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总
8、 体 设 计 或 实 施 方 案 及 外 业 调 查情 况 ,现 地 与 退 耕 农 户 商 定 造 林 的 树 种 、初 植 密 度 及配 置 方 式 等 。第 十 二 条 现 地 确 定 需 要 建 设 的 营 林 设 施 、护 林 设施 、标 牌 、水 利 设 施 、固 土 护 坡 、固 沙 等 辅 助 项 目 的 设置 地 点 ,布 设 线 路 与 走 向 ,测 量 长 度 或 占 地 面 积 ,在现 地 埋 设 标 记 ,并 绘 于 调 绘 图 上 。第 三 章 内 业 设 计第 十 三 条 内 业 设 计 前 ,应 对 外 业 调 查 材 料 及 图 件进 行 整 理 、核 对 ,
9、做 到 图 表 相 符 、资 料 齐 全 、内 容 完 整 、计 算 无 误 。设 计 时 应 参 考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规 程 (LY/T 16072003)。第 十 四 条 小 班 以 实 测 水 平 面 积 为 准 。小 班 面 积 以亩 为 单 位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数 。- 5 -第 十 五 条 营 造 林 设 计 。根 据 与 农 户 商 定 的 造 林 树种 、初 植 密 度 及 配 置 方 式 等 ,做 出 如 下 设 计 :树 种 (草种 ),苗 木 、插 条 、种 子 的 数 量 、来 源 、规 格 及 其 处 置 与运 输 要 求 ,造 林 种 草
10、方 式 方 法 与 作 业 要 求 ,乔 灌 木 树种 与 草 本 植 物 的 栽 植 配 置 (结 构 、密 度 、株 行 距 、行 带的 走 向 等 ),整 地 方 式 与 规 格 ,整 地 与 栽 植 (直 播 )的时 间 。(一 )树 种 设 计 :在 充 分 尊 重 自 然 规 律 和 经 济 规 律的 前 提 下 ,坚 持 农 民 自 愿 、政 府 引 导 的 原 则 ,设 计 适宜 的 造 林 树 种 。(二 )造 林 方 式 设 计 :退 耕 地 造 林 一 律 采 取 人 工 造林 的 方 式 ;荒 山 荒 地 造 林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国 家规 定 的
11、造 林 方 式 。(三 )植 被 配 置 设 计 :根 据 经 营 目 的 及 自 然 条 件 ,设 计 适 宜 的 植 被 配 置 方 式 ,包 括 乔 灌 草 的 搭 配 比 例 、混 交 方 式 、种 植 密 度 、株 行 距 、行 带 的 走 向 等 。(四 )整 地 的 规 格 与 方 式 设 计 :各 地 可 根 据 气 候 、立 地 、造 林 树 种 等 情 况 ,在 尽 量 保 护 现 有 植 被 的 前 提下 ,确 定 适 宜 的 整 地 时 间 、整 地 方 式 和 整 地 规 格 。(五 )幼 林 抚 育 设 计 :包 括 保 墒 措 施 ,抗 旱 、保 水 措施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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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退耕还林 工程 作业 功课 设计 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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