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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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2019 年第年第 1 1 号)号)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1重要提示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17 年12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7】225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基金管
2、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3、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
4、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
5、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
6、性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7、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8 年 4 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3目目 录录一、绪言一、绪言.4二、释义
8、二、释义.5三、基金管理三、基金管理人人.10四、基金托管人四、基金托管人.24五、相关服务机构五、相关服务机构.26六、基金的募集六、基金的募集.39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0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九、基金的投资九、基金的投资.53十、基金的业绩十、基金的业绩.65十一、基金的财产十一、基金的财产.66十二、基金资产估值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7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7十七、风
9、险揭示十七、风险揭示.8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于基金财产的清算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于基金财产的清算.88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3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4二十四、备查文件二十四、备查文件.125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4一、绪言一、绪言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10、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 ) 、 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11、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12、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5二、释义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13、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
14、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15、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613、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6、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17、投资的境外法人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7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8、,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19、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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