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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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 4 4:天津专员办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天津专员办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 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预2016136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预2011285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我办相关处室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设定的绩效目标
2、,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第三条 绩效评价责任落实。各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业务范围内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因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我办相关处室开展此项工作,一般以财政部年度监管工作计划确定的具体项目和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同时,对财政部已制定具体评价指标体系的专项转移支付,也鼓励各处室自行组织开展。2第四条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
3、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三)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第五条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财政部相关绩效评价文件中有明确依据的,以相关依据为准;没有相关依据的,一般应依据下列相关内容:(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四)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五)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等;(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六
4、条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3(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第七条第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第八条第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具体评价方法,以财政部评价文件确定的评价方法为准。第九条第九条 评价等级。评价等级一般设置为优(成效显著) 、良(成效较好) 、中(成效一般) 、差(成效较差)四级。对应的评价得分为:大于或等于 9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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