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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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号法律制度 摘要: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有关商号的法律文件,现行商号登记、管理与爱护等制度都存在肯定的缺陷。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须要借鉴国外立法阅历制定统一商业的标记法,建立老字号、驰名商号的特殊爱护法律制度,加强商号的地方立法,构建多层次的商号爱护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号商业标记法律爱护商号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商号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分歧,写作论文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对商号、字号、企业名称的法律界定不统一,有些甚至相互冲突。考察国外相关立法表述,商号应是商事主体名称(企业名称)的同义词。如:日本民法典第16、17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公司的商号
2、,应根据其种类,运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美国1946年商标法,即美国联邦商标法第45条规定“商号或商业名称包括个人姓名、商号名称以及制造者、工业家、商人、农业家等用以识别他们的企业、行为或职业的商行名称;还包括个人、商号、协会、有限公司、公司联合组织以及从事贸易或商业并能向法院起诉或被诉的制造、工业、商业和农业等组织采纳的名称或牌号。”此种观点得到了相关国际协议的认可。11017年的班吉协定附件五第1条就将商号定义为“工业、商业、手工业或农业企业所运用的,使本企业为人所知的名称。”世界学问产权组织1966年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业名称及禁止不正值竞争行为示范法第1条将商
3、号界定为“识别自然人或法人企业的名称或牌号。” 笔者认为,商号、字号、企业名称并无本质区分,彼此内涵相同。依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商号等同于字号,商号与商业名称(企业名称)的关系应是全称与习惯性简称的关系。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特点及组织形式等内容,而商号或字号是其习惯性简称,是商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 一、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识别性很强的商业标记,商号具备区分不同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还代表肯定的商誉,其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对商号法律制度的建设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个内容完整
4、、体系健全的商号法律体系,与商号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值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看法等法律法规中,立法层次参差不齐,其中的一些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详细来说,我国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商号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立法层次较低,管理规定存在缺陷。 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商号的法律文件,目前有关商号的设立、变更、订正等事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但是,从法的位阶来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级别较低,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执法中未充分彰显,使得现实
5、生活中对于商号的爱护懦弱无力。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有关商号的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缺陷。在商号的登记方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后运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每一个商号和企业名称的严格审核后准予登记,同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些规定确定了严格审查制度和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商号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的登记管理原则。这对保障市场交易平安、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确能够发挥肯定的主动作用,但其在实践中的缺陷也是自不待言的。主要表现为登记机关担当的行政法律责任过重、商号私权
6、性受到限制、如何精确判定商号之间是否近似与混同没有解决、商号离开地域和同行业的爱护制度缺位等等。 (二)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爱护缺乏力度。 老字号、驰名字号与一般的商号相比而言,往往蕴涵了更大的经济利益,代表着更多的竞争优势,所以老字号、驰名商号被侵权的可能性比一般商号要大许多。因此加强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特殊爱护,是健全的商号法律制度必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法律特殊爱护还不到位。 在对老字号的特殊爱护方面,现行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且其确立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比较笼统,导致一些非“老字号”也混入了“老字号”行列。 在对驰名商号的法律特
7、殊爱护方面,也存在不少盲点,写作毕业论文导致现实生活中侵扰他人驰名商号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冠生园、同仁堂、张小泉、狗不理等中华老字号无一幸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驰名商号是指具有3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的企业所运用的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商号。 但是,驰名商号的详细认定标准还有待合理化和可操作化,对驰名商号的效力范围也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定予以明确化。 (三)协调冲突的实力不够,商号侵权责任制度不完善。 商号是商业标记的一种,厘清商号与其他商业标记之间的关系是商号法律制度不行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
8、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在详细的企业名称登记审查程序中,管理机关也没有审查是否与已有商标相重合或近似的义务。这表明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对商号与商标之间的协调实力不足,而切实可行的法律协调制度事实上是对商号侵权的事先预防制度,可有效地防止和削减商号侵权行为的发生。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值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侵扰他人商号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目前法律尚未规定侵扰商号权的刑事责任,对严峻损害商号权人利益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 二、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将来我国商号制度发展的方向,在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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