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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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绿化条例 附件3. 广州市绿化条例初稿及说明 广州市绿化条例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发展本市绿化事业,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1997年3月1日我市制定并正式施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至今已有十多年。旧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市绿化工作的发展,但十几年来,社会经济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旧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必需依据我市的实际和发展改变了状况制定新的绿化条例。 另外,本条例在适用范围上突破了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
2、东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不明确列出详细的法律法规依据。)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爱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林地、林木、义务植树、公园、湿地、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其次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爱护和管理。”其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其次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须要,必需实行规划限制的区域。规划区的详细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
3、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依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须要划定。”目前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已经覆盖整个行政区域。结合广州市城乡一体化绿化的实际,参考北京市绿化条例其次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爱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将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行政区域,林地林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绿化条例,非林地防护林带、绿化带、乡镇、村庄绿化等纳入绿化条例的调整范围。)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级市绿化行
4、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交通、水务、环保、科技信息、工商、城管、电力和通信等部门,依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管理主体的规定。主要依据有: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实际状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爱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国土、安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爱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结合广州市大部制改革的实际,依据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2253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的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另外,本条对各部门对绿化工作的职责加以概括规定,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款中作详细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 (资金保障) 本市各级人民政
6、府应当把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配专项资金用于绿化。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化资金保障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在城市建设中支配肯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爱护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拟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惜绿化,并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赐予表彰和嘉奖。 (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果显著
7、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赐予表彰和嘉奖。”拟定。) 第六条 (激励科学探讨和科技应用) 本市激励开展绿化科学探讨,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爱护生物多样性,发展乡土植物,提倡低碳环保绿色理念。 (说明:本条是激励科学探讨和科技应用的提倡性条文。) 其次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落实) 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总体规划。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纳入镇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制定限制性具体规划,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落
8、实的规定。旧条例规定绿化规划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被纳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总体规划中。我们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中,特地设立了“蓝绿空间规划”部分,类似于我市的绿地系统规划。“蓝绿空间规划”由国家公园局负责编制,依据城市发展重点规划好绿地面积、指标要求等,由负责城市规划编制的市区重建局结合发展单元规划落实建设用地,以保障在城市化飞速发展的同时仍拥有绿色和清洁的环境。因此,本条规定绿地系统规划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总体规划。 本条主要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9、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要求)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爱护功能,利用和爱护本市自然与人文资源,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限制原则,根据规定标精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 (说明: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参考城市绿线管理方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
10、定城市各类绿地的限制原则,根据规定标精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拟定,明确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的重点内容。) 第九条(绿线的划定、调整和建档)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地系统规划和限制性具体规划,划定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并根据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削减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削减规划绿地的,应当予以增补落实。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
11、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线划定、调整和建档的规定。参照城市绿线管理方法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九条规定:“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并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依据限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限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看法,并根据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削减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削减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拟定
12、,加强绿线管理以对绿化进行保障和维护。)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含道路、河涌附属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河涌项目,道路、河涌管理部门应当将设计方案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征求专业看法。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日内,就项目配套绿化提出专业审核看法。 (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建设的规定。参照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的主体绿地有区域性公园、邻里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其中区域性公园、公园串联网络和道路绿化等由政府投资的绿地全部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邻里公园由私人
13、开发商建设并在1年养护期满后也交由国家公园局管理,有效地保障了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特殊是道路绿化,新加坡的陆路交通局在道路建设前需将道路设计方案送国家公园局审核,确保道路绿化符合要求;并将道路绿化用地和建设资金(含第一年的养护费)移交给国家公园局,由国家公园局负责建设管养。为保证我市绿化的绿量和景观效果,统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管理主体,特拟定此条。)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批) 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必需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未达到一万平方米的,由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4、 (说明:本条是关于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批规定。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四周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拟定。同时依据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取消和变更管理方式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书目的通知(穗府200343号)规定,取消了工程设计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
15、性具体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 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蓝图;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四)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五)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许可确定,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
16、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核)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综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建性具体规划的专业审核看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说明:本条是关于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其次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拟定。原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和广州市规划局共同签发的关于协调建
17、设项目配套绿地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核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园林要2006191号)明确:“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城市各类绿地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划批复或建筑方案审查的要求提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绿化修建性具体规划的专业审核看法。”“市规划局应综合市政园林局绿化修建性具体规划的专业审核看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 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蓝图; (
18、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四)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规划批复文件和图纸; (六)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许可确定,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说明:本条是关于申请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期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拟定。) 第十五条(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变更)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具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必
19、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说明:本条是关于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变更的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和立体绿化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支配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及社会福利保障设施,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教化、科研、行政办公等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急品仓库,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依据国家标准设臵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消遣设施,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
20、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六)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平安的要求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建立天台花园,面积不少于天面面积的50%。居民住宅楼等其他
21、建筑相宜立体绿化的,激励进行立体绿化。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和立体绿化要求的规定。绿地指标调整后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的要求保持一样,取消新旧城区的区分。第一款第 (一)项对社会福利保障设施的绿地率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规定,第 (二)项将“机关团体”根据运用功能详细化,第 (四)项中明确“文化消遣设施”的绿化限制指标,第 (五)项中增加城中村地块的限制指标。其次款中新增了激励大型公共建筑之外的其他建筑进行立体绿化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需支配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
22、、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急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依据国家标准设臵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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