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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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期字199611号 【发布日期】1996-09-24 【生效日期】1996-06-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24日证监期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我国的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规范整顿,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肯定限制,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近来一些期货经纪机构在内部管理
2、和运作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期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业务规章不够规范,风险限制不力,诉讼纠纷不断;一些期货经纪机构自营与代理不分,挪用客户保证金炒作期货,损害客户权益;有的机构蓄意违规,为操纵市场行为供应便利,甚至干脆参加操纵市场;个别期货经纪机构利用非法手段诈骗客户资金,负责人甚至卷款潜逃。部分期货经纪机构的上述行为给期货经纪业带来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确保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简称期货经纪
3、机构)的监管,刚好驾驭期货经纪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证管办(证监会)应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自查,并就1996年9月底前的财务、营运、风险限制、代理业务、遵纪遵守法律等项写出自查报告(内容见附件一),报证管办(证监会)。对逾期未报的,证管办(证监会)应赐予惩罚。 证管办(证监会)要建立期货经纪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1996年第四季度始,每季终了15日内向证管办(证监会)报送上季营业报告(内容见附件 二、 三、四)。 证管办(证监会)要刚好驾驭资不抵债或经我会批准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连续6个月没有业务活动的期货经纪机构的状况,
4、并报告我会,我会将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 二、证管办(证监会)要依据以下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规范期货经纪机构的业务行为: 1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兼营机构期货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已经承包的必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解除原承包合同。 2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为客户融资,不得允许客户蓄意透支交易,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托付。交易指令必需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字,电话下单必需录音并补签字,场内出市代表不得干脆接受客户交易指令。 3期货经纪机构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客户开户、资金划转、现金提取的管理。不得允许法
5、人以个人名义开户和个人以法人名义开户。不得以“退还保证金”、“佣金返还”的名义随意向第三者划转资金。 4任何期货经纪机构均不得接受被我会列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与客户,不得录用、雇佣被我会或我会授权机构通报的有劣迹的从业人员。 5任何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以分仓、借仓等手段超限量持仓,不得为操纵市场者供应便利和条件。 6期货经纪机构必需根据交易所的成交回报价格通知客户成交结果,不得将客户交易指令不通过期货交易所而私下对冲,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 7期货经纪机构通过各种媒体所进行的广告宣扬必需真实、精确,不得夸大,不得有诱导性内容或虚假内容。 三、证管办(证监会)要仔细规范整顿辖区内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机
6、构。 除期货经纪公司、已经证管办(证监会)初审并不报我会复审待批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会员单位均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兼营机构不得从事二级代理业务。 除已经证管办(证监会)初审并上报我会复审待批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外,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四周设立的出市代表管理部门不得挂牌,不得接受客户指令,不得供应结算服务。 证管办(证监会)如发觉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必需坚决查处,对情节严峻不服管理的,上报我会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或其会员资格。有欺诈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证管办(
7、证监会)要进一步仔细贯彻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65号)及其会议纪要(证监发字199496号)的有关精神,与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主动协作,协同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一经发觉马上取缔,绝不姑息。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将被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规范整顿期货经纪机构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力气,深化调查探讨,摸清本地区期货经纪机构的现状和有关问题,规范整顿的工作要充分细致,方法步骤要主动稳妥,一经实施要快速坚决。要汲取一些会计、审计和法律方
8、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强有力的队伍,把辖区的期货监管工作切实抓起来,维护市场稳定。 六、凡违反本规定或提交虚假报告的期货经纪机构,证管办(证监会)可在我会授权范围内赐予惩罚,情节严峻的上报我会予以惩处。对于严峻违规、影响恶劣并造成严峻后果的,我会将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证管办(证监会)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期货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并刚好将落实本通知的状况报告我会。 附件: 一、期货经纪机构自查报告 二、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类 三、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类 四、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类 附件一 期货经纪机构自查报告 基本状况
9、 1你公司营业执照与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内容是否一样? 2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登记和变更有关的国办发199469号、证监发字1995167号、1995168号、19964号、199616号、国发199610号等6个文件是否已学习并通晓? 3你公司全部股东状况、董事状况、监事状况、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状况是否已真实、刚好向证监会填报? 4能否保证你公司全部从业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与你公司开展期货代理业务的公司,是否已获得证监会批准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6你公司是否曾参加过分仓、借仓等操纵市场行为? 7你公司是否严格遵循了证监发字1995167号和1995168号文件?是
10、否还设有未申报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 8若你公司为期货经纪公司或所设营业部,是否做自营?若你公司为期货兼营机构,是否从事二级代理? 开户 1你公司在新客户开户时是否严格审查其从事期货交易的资格? 2你公司客户开户文件(包括风险说明书、托付合同书等)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要求?样本是否经证监会审核?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你公司开户时有否检查其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 是否为亏损企业? 有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同意文件? 4你公司是否有金融机构客户或金融机构股东? 5你公司是否驾驭客户的以下状况: 名称或姓名? 经营范围或职业? 年龄? 年收入? 以前是否参加期货交易? 6你公司是
11、否向客户供应必要的培训? 7你公司客户中有否以自然人名义为单位开户或以单位名义为自然人开户? 8有否措施禁止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你公司交易? 9其他期货公司通过你公司做二级代理时,你公司是否考察过它的资信状况? 客户订单和记录保存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单时有否检查其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交易的品种是否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 2你公司的客户订单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交易时间? 买或卖? 交易品种? 数量? 价格? 3电话托付是否有同步录音及客户事后补办的签字或盖章手续? 4你公司在接到客户订单后,是否马上盖上时间戳记? 5你公司在接到客户订单后,是否马上下到交易所场内? 6成交后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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