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退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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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退休管理办法医院退休管理办法一、退休年龄一、退休年龄1、工人: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男 60 岁,女 50 岁。2、干部:参加工作满 10 年的,男 60 岁,女 55 岁。3、当月到退休年龄,次月正式退休。4、具有高级职称正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医科院审核,最多可延长至 65 岁。二、退休工资和补贴比例二、退休工资和补贴比例1、工作满 35 年为原工资和补贴的 90%。2、工作满 30 年不足 35 年为原工资和补贴的 85%。3、工作满 25 年不足 30 年为原工资和补贴的 80%。4、工作满 20 年不足 25 年为原工资和补贴的 75%。5、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
2、退职办理,工资为原工资和补贴的 50%。三、退休人员护教龄及三、退休人员护教龄及 10%10%工资比例工资比例1、在护理工作岗位和护理教育工作岗位,连续工作 20年以上者,退休时护教龄按退休工资比例计算,计入退休工资。2、10%护教工资,退休时按退休工资比例计算,计入退休工资。四、退休后生活补贴计算四、退休后生活补贴计算退休后生活补贴按退休比例领取。五、办理退休时间规定、退休后门诊提成比例规定五、办理退休时间规定、退休后门诊提成比例规定1、在退休时间前一个月内由人事处通知退休人员科室,各科室领导提前安排退休人员的工作和休假,退休人员接到通知后,请在退休前办理院内转单等手续。2、副高以上人员退休
3、后仍出普通门诊者,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提成比例 80%。特需门诊提成比例为 25%。六、退休人员办理移民待遇规定六、退休人员办理移民待遇规定根据国家规定,每半年由定居国家的中国使馆出具生存证明,由国内家属或委托人凭证明领取离退休工资;国外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回国后继续享受医疗待遇。七、暂缓退休规定七、暂缓退休规定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暂缓退休。2、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可暂缓退休,待改选后再办退休手续。3、确因工作需要暂缓退休的,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上报医科院、卫健委批准后可暂缓退休,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年。八、返聘及待遇规定八、返聘及待遇规定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科内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经个人同意,科主任签字,报人事处备案,方可返聘。返聘费用由科室承担。2、行政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返聘。固定返聘费用为 1000 元/月(包括奖金) 。3、后勤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经个人同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方可返聘。返聘费用参照临时工;属承包科室者,返聘费用科室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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