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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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促进气象主管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按照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结合气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气象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气象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气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
2、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2公正的原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气象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便携式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执法设备,在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机构(县级气
3、象主管机构的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执法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工作。第二章 行政处罚过程记录第一节第一节 立案立案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经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意见、时间等予以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可以通过立案审批表 、 案件受理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体现。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
4、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及处理情况等内容。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或者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案件或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气象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书 ,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第二节第二节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1)询问当事人情况;(2)询问证人情况;(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
5、况;(4)现场勘验(检查)情况;(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6)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7)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十一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需要4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气象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气象行政执法通知书 ,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经被调查询问人核
6、对无误后,由被调查询问人、执法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第十四条 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制作气象行政执法鉴定委托书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气象行政执法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 ,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气象行政执法证据保5存通知书 ,附上被登记保存的
7、物品清单,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三节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核审与决定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未设置法制机构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法制审核工作可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法制机构承担。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核审完毕,出具核审意见,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卷材料退给
8、执法机构(或办案单位)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将处罚建议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综合管理办公室)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 7 日前,办案人员制作行6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当处罚
9、的,办案人员填写气象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内容,经法制机构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气象行政执法案件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办案人员草拟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五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
10、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 7第二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制作现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现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四节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送达与执行第二十七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一)直接送达当事
11、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代为送达。办案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一并送交被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并做好记录。被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后,被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将送达回证退回执法机构。8(三)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四)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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