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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横政201566 号 关于印发横街镇农村产权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现将横街镇农村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横街镇人民政府 2015 年 9 月 10日(此件公开发布)- 2 -横街镇农村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台州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范路桥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加强基层村集体资产监管,确保新农村建设稳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是指由村集体经济投资形成的,拥
2、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晒场、土地、山林、河塘、山塘及投资权益等)。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方式主要包括承包、租赁、出让、转让等。第三条第三条 村集体资产交易要遵循民主管理、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依法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可通过拍卖、竞价、公开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方法可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第五条 各村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实施,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交易活动的监督。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域内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本区域内的集体资产交易的操作服务
3、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集体资产交易业务活动。同时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和镇纪委按照- 3 -各自职责,对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实行监督和指导协调。第六条第六条 出让方应在前期对需集体资产交易的标的进行评估,评估可经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村四委会(村支委会、村委会、村监会、村经济合作社)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资源市场价格水平商定。第七条第七条 出让方应当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标的的低价和交易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若低于评估价的,必须说明原因,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报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第八条第八条 出让方要根据出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编制
4、交易方案,连同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将决议一并报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批备案。第九条第九条 村集体资产按照不同的评估价标准进行交易。交易的村集体资产经评估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的,须进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1 万元以下的,则由村自行公开操作。第十条第十条 进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让方应当向中心履行相关的交易申请手续,提交下列资料,并必须真实、完整:(一)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书;(二)交易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四)交易申请的批准材料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五)确定底价的相关材料;- 4 -(六)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第十
5、一条 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和场所,发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主要为:(一)标的名称;(二)基本概况;(三)评估价或底价;(四)报名人资格条件;(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六)保证金交纳办法;(七)交易时间、地点和拟采用的交易方式;(八)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已发布的信息公告需要澄清或更改的,出让方必须在交易活动前 2 日将澄清或更改后的内容报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并以各种有效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人;公告修改内容未经同意的不得发布。第十三条第
6、十三条 根据公告期满时报名受让情况由出让方会同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确定交易方式。如受让方不符合资格报名的,交易程序中止。标的物再次交易的,出让方可重新制定方案,按程序进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受让方办理交易申请时,- 5 -应当向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真实、完整性:(一)受让方的身份证明;(二)受让方的资格、资信证明;(三)按照法律、法规需要提交或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出让方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出让方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交易活动。出让方应根据交易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方式,并在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的媒体、场所公示交易结果,结果
7、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成交方确认后,投标(竞买)保证金无偿退还报名人的保证金,成交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金。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出让方和成交方应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出让方签订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报送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归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属于产权变更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出让方、成交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交付,凭产权交易凭证和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评估价限额标准以下由村自行操作的交易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交易关系的利害人对
8、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出让方提出,或向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6 -提出投诉。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投诉后 5 日内共同商议,提出是否受理,10 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责成当事人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下列村集体资产不得进行交易:(一)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二)已经设置抵押权、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三)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的;(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交易行为无效:(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交易程序的;
9、(二)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条件的;(三)交易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操作交易价格的;(四)未经审批擅自交易的;(五)其他经镇领导小组认定无效的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镇领导小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将按照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所有交易资料以项目为单位,村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存档备查。- 7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所衍生的服务管理如村道路、河塘、村庄内河道保洁、绿化养护等项目的发包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区纪委、区农办横街镇党政办公室 2015 年 9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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