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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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苏大教201761 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苏 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细则。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 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三)非外语专业学生公共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绩点2
2、.3。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要求者;(二)在校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申请: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学士学 位。(二)初审:各学院(部)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资格,并由学院 (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授予学士 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部。(三)审核:教务部审核各学院(部)报送的初审结果、建议授予学士学 位学生名单等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四)评定: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五)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 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部。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 规定。第七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139 号) 同时废止。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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