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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味精安全抽检实施细则安全抽检实施细则9.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味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味精包括 99%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9.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20 -2003 味精卫生标准GB 2720 -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3 味精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9.4 抽样抽样9.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9.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kg,不少于 2 个销售包装。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3、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1kg,不少于 2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1/2 作为检验样品,1/2 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
4、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9.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9.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9.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3-12。表 3-12 味精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谷氨酸钠GB 27202003GB 27202015GB/T 8967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5009.43GB/T 8967 2总砷GB 2762GB/T 5009.11-2003GB 5009.11-20143铅GB 2762GB 5009.1
5、24硫酸盐GB/T 8967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89675呈味核苷酸二钠aGB/T 8967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8967注:a.仅增鲜味精检验项目。9.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9.5.2.1 对总砷的检测,2016 年 3 月 21 日之前采用 GB/T 5009.11-2003 检测;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起开始采用 GB 5009.11-2014 检测.9.5.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9.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9.6.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9.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