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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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为获得国家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保健食品分为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等功能类别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3-2
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3、16740-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以及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4 抽样抽样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取本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抽样点应包括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个体经营和批发市场等,每个抽样点抽取样品量不得超过 5 个批次,每个品种不得超过 1 个批次。抽样区域应尽量覆盖省会城市、地(市) 、县(市) 、
4、乡镇和村。抽取样品时,原则上每批次抽样量为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且总量300g 或 300ml。样品剩余有效期小于 6 个月的不予抽样。抽取的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1/3 为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存) 。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
5、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位原则上应现场将抽样信息通过中检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所“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并现场打印抽样单。抽样单上的信息不得随意更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27-1。表 27-1 保健食品检验项目序号类别检验项目(检测成分)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减肥类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芬氟拉明、麻黄碱、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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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 食品安全 监督 抽检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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