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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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试用)说 明一、根据 2004 年 3 月 8 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 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公募基 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
2、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 于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 单位是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 ;(二) ;(三)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不多于 25 人。理事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 5 年。第十条理事的资格:(一) ;(二) ;(三)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
3、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 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 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 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 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二) ;(三)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制定、修
4、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 2 次会议。理事 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 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
5、体理事、监 事。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
6、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 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 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 的 1/3。监事和未在
7、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 酬。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 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 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
8、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 日起未逾 5 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 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 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第二十六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 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 不得少于 3 个月。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 金会。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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