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权力清单汇总表(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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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下放县区类行政权力事项(共 85 项)部门:钦州市水利局 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1行政许可占用农业灌 溉水源、灌 排工程设施 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依法保留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 170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行政审批科、 委托钦州市水 利局水利基本 建设站实施2行政许可水工程保护 范围内从事 工程建设和 生产作业的 许可【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 年
2、 9 月 29 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修订)第十四条“经有管理权限的市水利局同意, 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 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行政审批科、 委托钦州市水 电工程管理站 实施附件 31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3行政许可在江河、湖 泊、水库、 渠道、运河 上新建、改 建或者扩大 排污口设置 同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 74 号,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3、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 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 席令第 87 号,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第十七条第 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排污口的, 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 年 01 月 08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 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 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
4、主管机关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 年 9 月 29 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修订)第十五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 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行政审批科、 钦州市水利局 水政水资源科2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人应当编制排污口的设置方案,经有管辖权的市水利 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5、进行 审批。”。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 利部令第 22 号,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 置申请。”。4行政许可堤防上新建 建筑物及设 施竣工验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 号,1988 年 6 月 10 日发布施行)第 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 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 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
6、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 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 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行政审批科、 委托钦州市水 电工程管理站 实施3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5行政许可大坝管理和 保护范围内 修建码头、 鱼塘审批【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77 号)第十七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 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 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 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7、”。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行政审批科、 委托钦州市水 电工程管理站 实施6行政许可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修建 水库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行政审批科、 委托钦州市水 电工程管理站 实施4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7行政处罚未经批准在 河道管理范 围内进行爆 破、钻探、 挖
8、筑鱼塘、 建房、放牧、 开渠(沟)、 打井、挖窖、 葬坟、晒粮、 存放物料 (杂物)、 开采地下资 源、进行考 古发掘、开 展集市贸易 活动违反规 定进行种植, 以及其它影 响河势稳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 号,1988 年 6 月 10 日发布施行)第 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 打井、挖窖、葬坟、晒
9、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2000 年 12 月 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或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的,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 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 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个
10、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委托钦州市水 政监察支队、 钦州市水电工 程管理站实施5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的; (二)建设单位未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 审核同意,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 的;8行政处罚在大坝
11、管理 和保护范围 内进行爆破、 打井、采石、 采矿、取土、 挖沙、修坟 等危害大坝 安全活动的 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7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 管部门责令其停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 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 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委托钦州市水 政监察支队、 钦州市水电工 程管
12、理站实施7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9行政处罚在行洪河道 内种植阻碍 行洪的林木 和高秆作物 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 88 号,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24 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三)项:违反本法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 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 74 号,自 2002 年
13、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 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 号,1988 年 6 月 10 日发布施行)第 四十四条(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 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
14、州市水利局 委托钦州市水 政监察支队、 钦州市水电工 程管理站实施8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 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 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10行政处罚在堤防安全 保护区内进 行打井、钻 探、爆破、 挖筑鱼塘、 采石、取土 等危害堤防 安全活动的 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 号,1988
15、年 6 月 10 日发布施行)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 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 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 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个人、法 人、其他组 织钦州市水利局 委托钦州市水 政监察支队、 钦州市水电工 程管理站实施9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16、【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2000 年 12 月 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 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 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河道主 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1行政处罚在水工程保 护范围内从 事影响水工 程运行和危 害水工程安 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 采矿、取土 等活动的处 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 74 号,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二
17、条第 (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 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 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 取土等活动的。 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委托钦州市水 政监察支队、 钦州市水电工 程管理站实施10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
18、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12行政处罚在河道堤身 种植农作物、 铲草、建窑、 钻探爆破、 采石、取土 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2000 年 12 月 2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 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 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 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委托钦州市水
19、 政监察支队、 钦州市水电工 程管理站实施13行政处罚在禁采区、 保留区、禁 采期采砂, 采砂船只、 机具在禁采 区、保留区 内滞留的处 罚【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 办法(政府令第 65 号,2011 年 6 月 1 日实施)第 十八条: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责令改正, 扣押无证采砂船只和机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 理办法(2011 年 6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65 号)第十九条: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 或者或者未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机具在可 采区内滞留的,责令限期
20、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委托钦州市水 政监察支队实 施14行政处罚 采砂危及水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个人、法人、 钦州市水利局11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工程、水文、 管线等设施 安全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0 年 12 月 2 日通过,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
21、河道管理范围 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 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 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 建筑设施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的。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 理办法(2011 年 6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65 号)第二十条:采砂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 等设施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
22、以下罚款。其他组织委托钦州市水 政监察支队实 施15行政处罚 未取得取水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个人、法人、 钦州市水利局12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申请批准文 件擅自建设 取水工程或 者设施的处 罚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2006 年 2 月 21 日颁布,2006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 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 被批准的,责令限
23、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 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组织水政水资源科、 委托钦州市水 政监察支队实 施16行政处罚伪造、涂改、 冒用取水申 请批准文件、 取水许可证 的处罚【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施 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管理。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 件、取水许可
24、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水政水资源科、 委托钦州市水 政监察支队实 施17行政处罚取水单位或 者个人超计【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 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2007 年 4 月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钦州市水利局 水政水资源科、13序序 号号权力分类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及项目名称及 数量数量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备注备注划或者超定 额取水的处 罚30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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