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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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6 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广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2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97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实际
2、,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济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 农业事业单位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 经批准参
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举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3本意见。5 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6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7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8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
4、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9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10 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411 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
5、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体。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10。(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 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 80。(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
6、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15。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2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5限确定。13 管理岗位分为 6 个等级,即五至十级。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管理岗位。14 农业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管理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15 农业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
7、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6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确定。17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 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8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至专6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
8、行。19 根据农业事业发展需要和我省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以及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合理确定全省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为 136。其中,省和副省级市为 343;地级市和副省级市辖区为 244;县(市、区)和副省级市街道办事处为 136;乡镇(街)为 0 53 06 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20 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
9、比例为 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55。21 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 80(见附表 1)。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7比例降低 5-10 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22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
10、规定执行。23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的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24 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5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6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27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
11、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5%左右(见附表 2)。28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8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必须严格控制总量。29 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的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四)特设岗位设置30 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31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
12、权限予以核销。32 农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3)其他确需设置的。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33 农业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9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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