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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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关于撤撤销销冒用他人身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信息骗骗取取公司公司登登记记的的 若干若干规规定定( (暂暂行)行)(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 息,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规范 撤销登记的处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第二条第二条 当事人以欺骗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 虚假材料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作出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职 权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应
2、当予以撤销的。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公司资产(含股权、商标权)已被质押、抵押的; (二)公司资产(含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三)公司资产(含股权)被法院判决、裁定划转到第三方的;(四)已办理动产抵押的; (五)公司正处于行政或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的; (六)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管管辖辖 第三条第三条 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管辖。当事人已办理了迁移登 记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负责管辖。线线索来源索来源2第四条第四条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等发现以欺骗手段,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方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线索; (二)利害关系人
3、投诉、举报; (三)上级机关交办;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的,除书面投诉(举报)材 料外,可以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相关证据。线线索来源登索来源登记记和核和核查查 第七条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监督检查中发现线索、利害关系 人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 途径披露发现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线索来源登记表登 记,并指定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线索来源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组织进行核查。 在核查时,应当到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 查
4、。受理受理 第九条第九条 经核查后,当事人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按 行政处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涉嫌提供虚假 材料、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 处理。 当事人已不在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无法发现其实际住所(经营场所)、且无法通过当事人在登记系 统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 定,并按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3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条第十条 登记机关按第九条第二款决定受理进行调查的, 应当制作拟撤销登记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送达具名投诉 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拟撤销登记投诉(举报)
5、不予受理 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送达具名投诉举报人, 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调查调查取取证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决定受理的, ,应当进行及时、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收集认定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并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现场检查、笔迹鉴定、调查询问等方式 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要 求,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决定受理前调查、收
6、集的证据,或上级机关交 办、有关部门移送时所附的证据,应当经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 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询问调查对象应当包括被投诉举报的公司(分公 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分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人员、 投诉举报人、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等。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询问调查前,应当制作询问通知书,并直接 送达拟询问调查对象。 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的,可以在公司(分公司)登记注册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在登记机关公告栏和网站上公告送达, 并应当通知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提供投诉举报身份信息被冒用 人在申请登记注册前是否授权委托他人签署登记申请材料和文4书、是否参与过生产品
7、经营活动、是否参与过分配利润等方面 的证据。 在对身份被冒用的投诉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应调查、 收集其在公司(分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过程中是否知晓公 司(分公司)申请登记情况、是否授权委托人代为签署登记材料 和文书、是否参与过公司(分公司)的生产品经营活动、是否参 与过分配利润、是否认可登记注册情况和材料等。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调查取证中,应重点调查: 1、登记材料中的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存在伪 造、变造的情形; 2、登记材料中的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是其本 人提供的;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登记(备 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合伙协议)、身份证
8、复印件等材 料中,有关人员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登记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是否是投诉举报人真实意思的 表示; 5、其他依法应当调查的内容。调查终结调查终结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终结调查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 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来源情况、调查经过、 认定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处理建议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形,不 予撤销登记的,组织召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报分管局领导批 准决定; (二)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情形,应予以撤销的, 报分管局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
9、作出决定;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5告知告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拟撤销登记建议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或集体讨论 批准后,制作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拟作出 拟撤销登记决定的违法事实、撤销理由、撤销依据、撤销登记内 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听证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 期限,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无法联系的,可以在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留置送达 听听证证告告 知知书书 或者在登记机关公告栏和网站上公告。 自当事人签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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