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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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
2、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2(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特定的特种设备风险或者特殊需要等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者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负责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部门,对其许可的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监督检查。第三条【适用范围】各级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3、、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作原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防控风险、属地负责、分级实施、照单尽职的原则。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统筹管理全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由其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与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3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者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含
4、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负责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其许可的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现场监督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检查计划、公布检查结果。制定特种设备日常、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时,被检查单位的确定应当突出重点、分类抽选。第七条【相对人义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4第二章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第一节 日
5、常监督检查第八条【检查计划及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管部门。确因工作安排等原因未能按照年度计划实施的,应当将计划变更内容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重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使用、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重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由县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未设立县级
6、监管部门的,由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5第九条【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特种设备日常与专项监督检查具体规定执行。第十条【在用设备抽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至少各抽查 1 台(套)。第二节 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专项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者地区重大活动以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对特定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
7、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者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6(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与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者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应当根据相应工作部署的规定,由相应层级的监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专项监督检查实施】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8、(二)对安全技术检查与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处置。需要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未设立县级监管部门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三)监管部门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认为需要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由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7第十四条【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相应部署没有明确具体要求的,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日常监督
9、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安全技术检查与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第三节 证后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证后监督检查的计划与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制定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同一家单位随机抽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2 年。第十六条【证后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证后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具体规定执行。8第十七条【配合监督检查要求】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时,下级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并予以配合。第三章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10、自查自纠】开展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的,在监管部门检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第十九条【检查程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 2 名以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9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应当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参加被检查单位监督检验和最近一次鉴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予以回
11、避。第二十一条【技术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检查。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开展技术检查工作,出具技术检查报告并对技术检查过程和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等负责。第二十二条【检查职权配合行使】被检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配合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权,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和工作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属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补充材料】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应当向检查人员说明理由,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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