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家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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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专家考核暂行办法海南省专家考核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各行业、各领域的作用,进一步激励专 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 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0420 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 法的通知(琼办发200429 号)精神,制定本考核暂行 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主要是本省在职专家,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 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突贡”专家),“经国务院批准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的人
2、员”(“特贴”专家),“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 专家”(“省优”专家),“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重点专家”(重点专家) 。 第二条第二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专家在本次考核期间的业务实绩和培养人才等方 面内容。 思想政治方面: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敬业和奉献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的 情况等。 业务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质量 和效率、获得科研项目及基金资助情况、科研项目进展情况, 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请专利、成果获奖情况等。 知识更新方面:主要包括参加各类进修、研修、培训、 考察情况,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情况等。 培养人才方面:主要包括举
3、办学术、技术讲座,对青年 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三条第三条 考核原则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考核方法和程序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组织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工作, 专家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专家按以上考核内容的各方面,对两年来工作情况进行 总结,认真填写海南省专家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报所 在单位。 专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 据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意见。 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讨论研究,审定考核意见。 将考核结果反馈专家本人。专家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 可在接到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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