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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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则”及本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校各专业可互为第二专业(含辅修专业,下同)。第二专业接收学生名额为该专业相应年级招生计划 10%到20%(含接收第二专业、转专业的学生总和),具体比例分别如下:(一)理学(数学类、统计学类除外)、工学门类专业,接收比例不超过 10%。(二)理学中的数学类和统计学类以及其他门类专业,接收比例不超过 20%。(三)在名额范围内,属学院岗位任务,学院应无条件接收。第三条第三条 确因报名人数较多,超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且达到开班规模时,学校可
2、开设“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 “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第四条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时间为二年级起至修业年限最后一年第一学期止(不包括延长修业年限),每个学生只能申请辅修一个第二专业,不得重复申请。第五条第五条 学生按计划修读主修专业过程中,主修专业通识必修课与核心课程无补考,确实学有余力,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报名参加辅修第二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完成主修专业下一学期选课后,学生可在教务处网站上2下载“湖南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选课,填好表后交学籍所在学院。(二)学院应于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统计结果报教务处注册科。(三)注册
3、科依本办法第三条核准后,将结果通知学院,由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即可选课。(四)其他相关事项,按教务处当时发的通知为准。第六条第六条 辅修第二专业应修课程即为设置辅修第二专业的学院在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全部核心课程。第二专业应修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相同的,可免修;内容相近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在的教学副院长(或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可免修。第七条第七条 除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暑期课程”外,学生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应与相应专业同步,且不得与主修专业课程存在冲突。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修读完“辅修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与学分,成绩合格者,其历年成绩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加注第二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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