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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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因下列行为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二)围填海活动及其他用海活动; (三)海岛开发利用活动; (四)破坏滨海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五)捕杀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或者破坏其栖息地;(六)引进外来物种;(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八)海洋倾废活动; (九)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 (十)在水
2、上和港区从事拆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 (十一)突发性环境事故;(十二)其他损害海洋生态应当索赔的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的范围包括:(一)为控制、减轻、清除生态损害而产生的处置措施费2用,以及由处置措施产生的次生污染损害消除费用;(二)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容量(海域纳污能力)等恢复到原有状态期间的损失费用;(三)为确定海洋生态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而支出的监测、评估以及专业咨询的合理费用;(四)修复受损海洋生态以及由此产生的调查研究、制订修复技术方案等合理费用;如受损海洋生态无法恢复至原有状态,则计算为重建有关替代生态系统的合理费用;(五)其他必要的合理
3、费用。以上费用总计超过 30 万元的,属于重大损失。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管理海域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的分工,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地方管理海域内跨省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地方管理海域以外国家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同一事件造成前两款规定海域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环保、海事、渔业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建立海洋生态损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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