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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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细则 校发2007研字 2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的类别和学科门类、专业名单,以教育部 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和批准的为准。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授予工作根据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细则(校发2006教字 31 号)办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西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由 21 至 25 人组成,任期 4 年,委员会设主
2、席 1 人,副 主席 2 至 4 人,秘书 1 至 2 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 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我校的委员,其委员身份 自动取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时增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校 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通过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定博士和学位申请过程 中有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硕士名单,作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二)审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
3、决定; (四)审议有关我校学位申请、授予和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组成; (六)审批拟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 (七)审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九)评估和监督我校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任期 4 年。分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余成 员由各学科提名,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增补工作 由分委员会负
4、责。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省 学位办备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我校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 开展工作,并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二)审批各级、各类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答辩材料;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暂缓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建议;(四)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六)推荐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审核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学科相应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制度;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
5、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 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的人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内容,通 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力; 4达到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校发研字 200714 号)的要求。 第十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本细 则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内容
6、,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 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 有创造性的成果; 4达到西北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校发2007研 字 14 号)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在学位论文及其写作过程中发现有抄袭或剽窃他人 学术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现象及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接受 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已接受的应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不得授予 学位,同时按照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5学字 51 号)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学位授予的程序 第十二条
7、 凡在我校攻读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 生和符合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满足下列条件者,均可按本 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1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申请专 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相应必修环节且考核 合格;在完成达到所申请学位学术水平的论文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提交学位申请书、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等申请学位材料;2由学校或院(系、所)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工作; 3指导教师应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和推荐意 见;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申请人在学期间各方面情况及学 位论文评审意见书、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等,签署是否同意答辩
8、的意 见,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5公开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内容需保密(属保密 项目)者,应由申请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科研主管部门和校保密工 作领导小组签署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通过后, 可在一定范围内聘请专家评阅和组织论文答辩; 6答辩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建议,表决结果连同会 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7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学位授予事项,并作出最终授 予学位的决定及其他决议; 8授予的学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博士学位公示期三个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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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大学 学位 授予 授与 工作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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