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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 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学院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 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 程和服务(技术咨询)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 教学材料、燃料、办公及教学设备、图书、教材和软件
2、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 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具体参照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管理及实施细则执行) 。本办法所称服务(含技术咨询)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 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第四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的采购项目,需在学院批 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事先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组 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2第五条 凡达到当年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的项目,必须实行招 标采购,招标采购由后勤保卫处按照本办法委托有
3、资质的 社会招标机构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则由各系部、处室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系部、处室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 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进行拆分成规定限额以下的数额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 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者或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 须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专家组的成 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 小组的成员等。第二章第二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八条 凡采购限额达到上海市财政局当年政府
4、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实行 招标采购;对项目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参照以下方式 进行:(一)涉及重大决策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需按 照学院“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规则执行。(二)项目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用于教学、科研、实 训和行政办公等设备、软件、图书、教材、服务(含技术 咨询)等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决定招标及评标 方式。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3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 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法人担任,领导小组下 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申请项目的对口分管院领导任组 长,成员包括纪检监察处、后勤保卫处及申请项目采购的 系部
5、或处室的负责人,对招标活动中所遇到的特殊问题进 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供学院招标采购工 作小组审定。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修订方案、 意见;(二)审议招标项目有异议的评标办法;(三)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 ,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聘请行业专家;(四)确定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五)审议按规定应当招标但因特殊情况,项目申请系 部、处室申请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项目;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十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学院招标工作的组织和
6、实施, 主要职责有:(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 行学院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二)根据申请项目的系部、处室的实际需要,配合 其完成招标委托,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 式与评标办法;(三)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或发出投标邀请;(四)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发招标文件,组织开标 和评标工作;4(五)配合申请项目的系部、处室,完成招标资料的 整理、立卷归档;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监察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 法,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一)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 况;(二)监督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的确定;(三)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7、(四)参与对投标人考察;(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六)参与合同会签;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的各系部、处室,具体负责招标采 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并负责相关的答疑工作,主要职责有:(一) 组织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二) 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论证报告和预 算额度;(三) 负责招标技术释疑;(四)组织投标人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五) 委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六) 负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行; (七) 委派技术人员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或实地考 察;(八)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法组 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标小组由学
8、院相关系部、处室和 院内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 以上单数。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付款方式5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过程进行 监督。 第四章第四章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第十六条 学院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采用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等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
9、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 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 式;(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 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 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十七条 凡符合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方 式由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重大项目采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采取公开招标 方式;(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1. 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供应商投标, 或者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但无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 仍未能成立的;62. 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 标要求的
10、;3. 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申请系部、处室急 需的。(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 式:1. 项目申请系部、处室以书面形式递交后勤保卫处并 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说明。同时,严格按 照上海市采购中心的要求执行。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 采购的;3.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 同金额百分之十的;4. 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四)未列入市财政局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和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项目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
11、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 采购。第五章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系部、处室应提前 25 个工组日提 出书面材料,材料涵盖招标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要求或规 范、学院经费审批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完成期限、 供应商资质及安装地点。第十九条 学院组织的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受理招标委托,确定招标方式;(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7名单,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四)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时委托编制标底;(五)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六)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七)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确定 中标人;(
12、八)发送中标通知书; (九)审查、会签合同。 (十)所有涉及的招标项目文件及资料,均有项目申请 部门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系部、处室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 面合同。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建设条件变化, 项目申请系部、处室提出追加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其中货物或服务的追加额度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建议工程项目追加额度最高不超过原合同价的百分之十。第二十二条 学院所有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需经财务 处确认付款方式,并凭中标通知书和项目合同对外付款; 其中工程项目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二
13、十三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的执 行情况;(二)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招标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第二十四条 纪检部门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8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纪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招 标活动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纪检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招标采购活 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纪检等部门 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第二十八条 参与学院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 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 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有和 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上海市交通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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