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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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化市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美丽村庄,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本条例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村庄建设,制定、实施、修改村庄规划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和乡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
2、(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重大问题,保证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适应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奖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三)限额以下的小型
3、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监督与管理;(四)收集整理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六)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上一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的人员组成。上一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的人员在派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聘规划师、协管员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自所管辖的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村民自治
4、管理村庄建设规划具体事务。第二章第二章 村庄建设村庄建设第七条 村庄建设应当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原有的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村庄建设审批权限和办事流程,实行审批手续集中办理。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踏勘、选址、审核,符合村庄规划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相
5、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审批事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第九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一)符合结婚等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二)现有宅基地低于国家以及湖南省规定上限标准的三分之一以上,需要新建住房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四)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且退出
6、原有宅基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农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二)将原有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在征地拆迁中已获得安置房屋或者已经获得了宅基地的征收安置补偿款的;(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六)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申请移址新建住宅的,应当退出旧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其协商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复垦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退出旧宅基地的复垦费用,
7、向农村居民收取履约保证金。新房竣工之后,农村居民违反约定未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约定不予退还,由村民委员会用于旧宅基地的复垦支出。履约保证金不足以保障旧宅基地复垦费用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向违约村民追偿。第十二条 村庄建设应当保护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坚持与自然相协调,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单元,培育建筑风貌和村庄特色。鼓励同一村庄使用相同色调。相邻新建房屋的色调逐步相对统一。村庄建设应当立足村、村民小组的地名文化、历史文化等,传承、养成村庄文化。保护已有的历史建筑。第三章 村庄规划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农村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农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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