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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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第39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68号)、吉林省省级
2、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吉公管办20193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体系- 2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以及利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药械(药品、医药耗材、器械等)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列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
3、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第五条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本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等相关工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3 -第六条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
4、投标活动,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社会公众等提供公共服务。第二章 平台运行范围第七条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省政府统一编制并发布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凡是纳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除遇特殊情况外,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集中交易。第八条第八条 积极推进其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九条第九条 按照现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省、市(州,含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县(市)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设立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整合为所在市(州)公共资源
5、交易平台分支机构。- 4 -省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管理层级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第十条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实行属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中央和省属项目,进入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并明确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依法应当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未履行的;(二)项目权属有争议的;(三)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四)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第三章 平台运行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本细则。第十三条第
6、十三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经行政监- 5 -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后,进场交易。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统一交易受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评审专家抽取、统一交易流程管理等。(一)统一受理登记。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持相关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在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办理进场登记。(二)统一信息发布、咨询。
7、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等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咨询。(三)统一时间、场所安排。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根据交易项目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的交易需求申请,统筹安排开标、评标时间和交易场所。(四)统一评审专家抽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从依法依规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特殊项目、特殊规定除外),其中需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的,应履行核准手续。- 6 -(五)统一交易过程监督。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人员和随机抽取的公共资源
8、交易活动社会监督员共同监督。(六)统一电子监控管理。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监控。 电子监察监控记录由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保存。(七)统一交易档案保存。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并及时及时提供给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确认同意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中止交易活动。(一)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电子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二)交易期间发
9、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三)代理机构未完全履行交易程序或存在不当行为;(四)投标人(供应商)出现违规阻挠开、评标行为; (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形。上述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交易活动。- 7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应当终止交易活动: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的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二)项目自委托之日起因项目单位原因三个月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三)其它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标人(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交易过程和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
10、向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询问、质疑,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投标人(供应商)对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答复意见有异议,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布处理结果。第四章 平台运行服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 8 -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电子监管系统。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按规定标准为
11、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建设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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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 服务 管理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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