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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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 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7 年 8 月 1 日,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自治区质量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我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 “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行政性垄断”的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桂价查201818 号)
2、的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并对部分可能涉及限制公平竞争的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 ) 。二、主要修订内容经审查、研究, 管理办法(试行)中部分条款确存在不适应目前管理要求的内容,特别是对可能涉及限制公平竞2争的条款“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在本自治区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名录管理。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不予运用。”,有必要进行修订。三、有关问题说明(一)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数据结
3、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而不能以名录等形式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管理办法(修订稿) 删除了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五条“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不予运用。”的相关内容。(二)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二条至第十条强化了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明确了“黑名单”制度。(三)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为便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购买、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和项目,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商业性社会化监测服务、自愿提交申请材料的本自治区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名录管理。3由于我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实行了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因此对自愿申请加入名录的机构不再进行能力核查,简化了申请加入名录所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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