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西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 号)、 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 号)、 大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952 号)、 西岗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等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西岗区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
2、和方式,将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2章 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
3、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民政部门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执法职责、执法区域。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民政部门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民政部门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
4、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民政部门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民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民政部门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事中公示
5、内容事中公示内容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 、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第三节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事后公开内容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结果)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6、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 、执法机关等内容。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章 公示公开载体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
7、”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第4章 公示公开程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结合省、市“放管服”
8、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第二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民政
9、部门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第二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节公示机制第三节公示机制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5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2019 年 7 月 25 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