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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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1030100801行政许可 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业务手册岚山区教育局发布2015-09-30- 2 -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民办培训 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业务手册目 录一、前言5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5(二)实施机构5(三)审批对象5(四)审批依据5(五)审批条件7(六)申报材料7(七)审批证件10(八)审批时限10(九)审批收费11(十)审批咨询11三、审批流程(一)收件111.接收112.登记113.编号124.出具凭证12- 3 -(二)受理121.审核122.补正材料123.受理决定12(三)审查12(四)审批决
2、定13(五)决定书送达13(六)审批流程图13(七)决定公开13(八)归档13四、投诉举报(一)受理岗位和职责13(二)投诉举报的处理14五、表单及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15(二)审查与决定类15(三)特别程序类16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172.审批流程图 183.申请表 194.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365.补正材料通知单 376.受理通知书 387.不予受理决定书 39- 4 -8.行政许可事项撤回申请书 409.行政许可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 4110.不予批准决定书 4211.送达回执 431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4413.陈述申辩笔录 4514.听证告知书 4615.听
3、证权利公告 4716.听证会笔录 4817.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49- 5 -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2号)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二、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编 码:3711030100801(二)实施机构:岚山区教育局(三)审
4、批对象:在岚山区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审批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 6 -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具
5、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
6、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2号)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
7、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7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五)审批条件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六)申报材料申请办学许可(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
8、,须先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应当向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设立的。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原件 3 份,纸质)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举办者为个人或个- 8 -人合伙(提交联合办学协议)的,须提供身份证、个人简历,提交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
9、籍证明。其中,属有职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办学证明文件;属外地来我区办学的,应当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证明文件,我市居住地暂住户口证明。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1份,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余原件 1 份,纸质)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方法及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份,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纸质)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日照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原件 3 份,纸质);
10、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3 份,纸质);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3 份,纸质);学校章程(原件 3 份,纸质);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首届筹备会议决议、成员身份证、学历证、从事教育教学时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份);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会和其他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 份);办学场所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消防备案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属租赁校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份);学校资产及启动经费的有效证- 9 -明文
11、件(原件及复印件 3 份);拟开设专业、课程及教学计划(原件 3 份,纸质)。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筹设阶段要求的所有材料;申请正式设立阶段要求的第 1 和 410 项规定的材料。2.申请变更的。举办者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申请;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财务清算报告;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拟任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拟任举办者资金投入证明文件;学校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人员名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原件 1 份,纸质)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申请;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
12、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原件 1 份,纸质)地址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申请;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拟变更办学地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原件 1 份,纸质,其中第项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提交的材料同申请举办者变更的材料。3.申请终止的。- 10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终止办学申请;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终止办学的决议;财务清算报告;学校资产处理、在校学生安置意
13、见。 (原件 1 份,纸质)(七)审批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每年进行年检,规定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八)审批时限受理时限:即时受理办理时限:申请筹设的,法定时限 30 日内,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法定时限 3 个月内,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
14、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变更的,法定时限 3 个月内,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 11 -五条:“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终止的,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5、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审批咨询岚山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三、审批流程三、审批流程(一)收件1.接收接收现场接收。岚山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地址:岚山区教育局五楼行政服务科,联系电话:0633-2612242。2.登登记记岚
16、山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进行登记。3.编编号号- 12 -申请人在现场提交申请的,由申请人当场领取。4.出具凭出具凭证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在现场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二)受理1.审审核:核:岚山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2.补补正材料正材料属于现场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17、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3.受理决定受理决定(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三)审查1.材料核材料核查查: :岚山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组织相关科室核查受理材料,并提出核查意见。2.现场现场考察:考察:岚山区教育局派出有关人员到申请人办学或拟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写出考察意见。- 13 -3.领导审领导审核:核:岚山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将材料核查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报教育局领导,并由教育局领导作出审核意见。
18、(四)审批决定1. 岚山区教育局业务主管领导将验收报告上报局长办公会,岚山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2.获取批准意见后,对审批结果行文公示,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五)决定书送达:电话通知申请人到岚山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领取批准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2(七)决定公开:审批结果在岚山区教育局网站(网址:http:/)公开。(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岚山区教育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四、投诉举报(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岚山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负责对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岚山
19、区教育局监察室:0633-2610217,负责对行政服务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二)投诉举报的处理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 14 -录;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 3 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6.岚山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
20、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7. 岚山区教育局监察室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岚山区教育局监察室和岚山区教育局行政服务科作出处理后,应分别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五、表单及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1.申申请请表表见附件 32.申申请请材料接受凭材料接受凭证证- 15
21、-见附件 43.补补正材料通知正材料通知单单见附件 54.受理通知受理通知书书见附件 65.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书书见附件 76.行政行政许许可事可事项项撤回申撤回申请书请书见附件 87.行政行政许许可代可代为为申申请请授授权权委托委托书书见附件 9(二)审查与决定类1.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人民共和国民办办学校学校办办学学许许可可证证见附件 12.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决定书书见附件 103.送达回送达回执执见附件 11(三)特别程序类1.陈陈述申述申辩权辩权利告知利告知书书见附件 122.陈陈述申述申辩辩笔笔录录见附件 13- 16 -3.听听证证告知告知书书见附件 144.听听证权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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