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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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 )的过程管理,促进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遵循建设工程的客观规律,在项目投资决策的基础上,通过规划、协调、监督,完善建设工程的实施环节,有效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第三条 工程项目各环节的采购和招标活动执行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采购和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工程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五条
2、工程项目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兰州大学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 ,涉及建设工程计划和财务数据、标底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信息,有关人员必须保守秘密。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等建设工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第七条 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提出各类公用校舍的新建、扩建计划;后勤管理处负责提出新建各类生活用房的建设计划和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上述建设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由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工程项目实施部门(简称“项目实施部门” )组织开展立项审批、实施建设工作。第八条 项目实施部
3、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行使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一)编制和报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前期报批(审查)等工作。(二)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咨询、设计、地质勘察、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和招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开展相关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四)收集、整理、审核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五)协调与校内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关系。第九条 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关管
4、理和监督职能。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第十条 基本建设新建校舍项目原则上应履行以下立项程序:(一)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计划,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并经学校(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用地范围及相关专业和部门等的审批手续;(三)委托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四)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第十一条 房屋修缮、改扩建以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一般应履行第十条第(一) 、 (四)款的审批手续
5、。其中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学校自筹资金项目由学校批准立项。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实施。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第十三条 方案设计(一)设计条件根据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实际需要,国资处或后勤处协调用户提出工程项目的功能需求(含配套信息化基础系统)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将功能需求转化为设计条件。(二)设计方案需要方案设计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设计方案;对于重大项目和标志性建筑,经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通过邀请竞赛确定设计方案。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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