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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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海南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保证地方标准制定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海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立项阶段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 10 月份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征求申报下 一个年度地方标准的项目。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制定地方标准项目提案后,根据我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提交的项目提案组织进行研究、论证、审查、协调 和汇总,于次年年初下达年度制定地方标准计划项目。 执行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
2、项目进行增补和撤销。 第四条第四条 起草阶段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收到制定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后,应组成标准起 草工作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 工作小组应由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比较了解全面情况的标准化人员和生产、 使用、科研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五条第五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 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整个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不超过 6 个月。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标准起草人及其所 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
3、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或与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 (七)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第六条 征求意见阶段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地方标准起 草单位,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连同征求意见表印发各有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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