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资财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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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资财产管理制度物资财产管理制度在用行政设备管理制度在用行政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凡验收合格,进入使用保管单位的行政设备,称为在用行政设备。为了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在用行政设备的效益,采用中心、部二级管理。1 建立在用行政设备管理账本(卡) ,输入微机、一式二份。保管使用单位一份,中心主管部门一份,记录各种设备名称、总量、单位、总价及增减数。2 建立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固定资产登记卡。行政设备一物一卡。一式二份,使用单位一份,中心主管部门一份。3 教室、会议室、礼堂、食堂等处,由管理单位分类建账。一式二份,保管单位一份,中心一份。第二条第二条 中心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与各使用保管单位核对账卡,做到
2、账卡相符,账物相符。第三条第三条 使用保管单位行政设备人为和损坏,原则上要赔偿。赔偿价计算:该设备原价减去折旧额,即是赔偿价或赔偿原物(型号、用途必须一致)均可。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设备中家具使用自然损坏,应及时维修。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设备未经中心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准拆改或改变用途。行政设备报废、报失管理制度行政设备报废、报失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行政设备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出现下述三种情况,可申请报废。1、超过使用年限,在正常情况下已丧失使用效能者;2、行政设备受损,经第十二条规定损坏赔偿处理“后确已丧失效能者;3、行政设备尚能使用,属陈旧淘汰产品,使用效益极低,经鉴别已无修理价值。第二
3、条第二条 已报废设备,一律由中心主管部门统一处置,有残值的,交财务部门入账,用以行政设备修理费或用以更新设备。第三条第三条 设备报失,设备遗失,由单位填报报失申请,并随附设备遗失详细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保卫部门意见,对责任人处理决定等,经中心主管部门查证核实,送总经理审批后,由中心主管部门统一办理销账(卡)手续。不动产管理制度不动产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得失等方面确立规范,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效率。第三条第三条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变更时,必须签订合同、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
4、管理人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除外。第四条第四条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主任提名,并经总务经理批准。第五条第五条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经理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关备案。第六条第六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第七条第七条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部门必须向总务室提交下列文书: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及影响,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第八条第八条 上述文书如属总务室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室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由公司总经理裁定后盖章。第九条第九条 总务室盖章后的文书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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