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气施工图审查统一技术措施(2018年修订稿).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电气施工图审查统一技术措施(2018年修订稿).pdf(2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附件 2 前 言 随着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版)等一系列新的规范和规定陆续出台,2015 年制定的宁波市电气施工图审查统一技术措施 (二) 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市住建委组织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技术委员会电气专业组,以及宁波市审图中心、各大设计院电气专业技术负责人召开技术研讨会议, 就目前电气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编制了宁波市电气施工图审查统一技术措施(2018 年修订稿)。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供配电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电气照明;4.防雷接地;5.节能及绿建;6.智能化;7.其他。 执行过程
2、中如有需要修订或补充之处, 请将修改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至编制单位(地址:宁波市柳汀街 320 号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邮编 315012)以便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技术委员会电气专业组 3 1.供配电系统 1.1 几种情况下如何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1.1.1 当建筑体量不大(如幼儿园等),专为少量二级负荷设置多台变压器不合理时,允许仅设置单台变压器,但须明确采取何种措施满足二级负荷的要求。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当本变电所高压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或由采用双回路高压进线的环网站供电时,对非消防负荷可视为满足供电要求; (2)
3、对于非动力负荷,可设置 EPS 装置作为第二电源; (3)对于动力负荷,可设置固定柴油发电机或手推车式柴油发电机(可不设专用机房)作为第二电源; (4)可引接独立于本建筑供电系统外的第二电源; (5) 对于消防负荷可采取除本条(1)款外的其他措施。 1.1.2 当变电所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时, 对于非消防二级负荷,可由变电所引来的双电源(回路)切换供电,也可由变电所引来的专用回路供电。 1.2 几种场合下的负荷分级 1.2.1 根据 JGJ310-2013 第 4.2.2 条及其解释, 高校食堂厨房设备用电、主要操作间照明为二级负荷;幼儿园、中小学的厨房可视规模大小列为二级负荷或三级负荷; 1
4、.2.2 根据 JGJ100-2015 第 7.4.11 条,汽车库应按规模确定其负荷等级。但并非所有负荷均按其最高负荷等级执行,设计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确定各类负荷等级。例如充电桩负荷,根据DB33/1211-2016 第 5.1.1 条规定,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4 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其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3 消防负荷配电系统和非消防负荷配电系统分界点 消防负荷配电系统和非消防负荷配电系统分界点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3.1 当建筑(建筑群)有专用变电所时,上述两系统应从专用变电所低压母线处分开,专用变电所应设置消防专用配电柜
5、; 1.3.2 当建筑(建筑群)无专用变电所时,上述两系统可以从供电部门总进线表箱或总箱处分开; 1.3.3 按一、 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如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持续点亮型灯具; 1.3.4 对于有供电部门分户计量要求的建筑物内部局部区域,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 1.4 矿物绝缘电缆 1.4.1 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 沟内时,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上述情况不包括室外敷设); 1.4.2 矿物绝缘类电缆不限于特
6、定的某种型号, 当其具有国家指定检测中心出具的试验报告并满足各项防火性能时即可选用。 1.5 高层住宅用户套内配电线缆选择 对于高层住宅用户套内穿管暗敷的配电线路,可采用普通铜芯电线。 5 1.6 消防和非消防电缆的敷设 消防电缆(包括矿物绝缘电缆)与非消防电缆应敷设于不同桥架内。 1.7 消防配电线路保护管 根据 GB50016-2014 第 10.1.10 条及其说明, 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保护, 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1.8 消防负荷的过负荷保护 根据 JGJ16-2008 第 7.6.4 条、 GB50054-2011 第 6.3.6 条, 对于突然断电比
7、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结合民规及技术措施,这些负荷有消火栓水泵、喷淋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 上述负荷要求除热继电器动作于信号外,ATSE 后的出线断路器及电动机组合式保护电器(CPS)也应取消过负荷保护。当上述重要负荷的上级断路器满足选择性要求时, 其上级断路器可不再考虑取消过负荷的要求。 1.9 消防稳压泵 消防稳压泵应按消防负荷要求配电,宜设置末端双电源切换装置。 1.10 消防用潜水泵 1.10.1 根据 GB50974-2014 第 9.2.1 条 2 款,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具体将哪些潜水泵定性为
8、消防用潜水泵以给排水专业提资为准; 1.10.2 用于消防排水的潜水泵也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其剩6 余电流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报警,具体由设计视实际情况而定。 1.1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的配电 根据指南第 86 条精神,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不应设置配电箱和控制箱,不应有明敷的电气管线、桥架穿越。 1.12 住宅前室内电表箱 当住宅的电表箱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 可在表箱前加设乙级防火门视作为管道井, 并采用不燃表箱,以满足指南第 86 条要求。 1.13 消防控制室中消防双电源切换箱所带负荷 根据 GB50116-2013 第 3.4.6 条(强条),消防控制室内
9、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对于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 其内部的其他负荷允许从本控制室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引接,以各自独立的回路供电。 当消控控制室与智能化机房合用一室时,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分区域设置。消防设备和智能化设备应在各自区域分别设置双电源切换箱。 室内与消防无关的设备供电应引接自智能化的双电源切换箱,以各自独立的回路供电,此类配电管线不作为无关管线穿越。 1.14 消防水泵自动巡检 根据 GB50974-2014 第 11.0.18 条,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并具有自动巡检可调、 显示巡检状态和信号等功能。 1.15 航空障碍灯 1.15.
10、1 是否设置航空障碍灯应按 JGJ16-2008 第 10.3.4 条以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7 1.15.2 航空障碍灯应按本建筑的最高负荷等级供电,是否列入消防负荷由设计视实际情况而定。 1.16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保护 根据 GB50364-2018 第 5.7.2 及 5.7.3 条规定,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 内置加热系统回路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其额定动作值不应大于30mA。 8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 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1 一、二类高层住宅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2 一类高层住宅
11、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1.3 按一、 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4 多层住宅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当本项目内已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宜设置消火栓报警按钮、 电梯迫降等功能。 2.2 非机动车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的非机动车库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3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防火门监控系统 2.3.1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按照指南第 139 条执行; 2.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按照 GB50016 及其他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执行; 2.3.3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置按照指南第 1
12、38 条执行,其中当建筑内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时可不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2.3.4 各系统应绘制系统结构图, 系统图和平面图中应体现相关内容; 2.3.5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测元件的设置不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置要求。 2.4 直流电源装置的消防电源监控 当消防直流电源装置(系统)本身具有电源监测功能时,其9 直流出线侧可不纳入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2.5 防烟排烟系统联动 根据 GB51251-2017 第 5.1.1 及 5.2.1 条的精神,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并明确相关联动控制措施如下:
13、 2.5.1 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加压风机; 2.5.2 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2.5.3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应设连锁线直接连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2.6 自然排烟窗 根据指南第 171 条,当高位排烟窗设置联动自动开启功能时,应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具体设置按以下要求执行: 2.6.1 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以及建筑面积大于 2000m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高位自然排烟窗应设置联动自动开启功能; 2.6.2 除上述 2.6.1 款
14、中所述的场合外, 高位自然排烟窗是否设置联动自动开启功能由相关专业要求确定。 2.7 消火栓按钮 2.7.1 当本建筑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本建筑应设置消火栓按钮作为报警信号; 2.7.2 当本项目内设有火灾报警系统而本建筑内未设火灾报10 警系统时,本建筑宜设置消火栓按钮作为报警信号; 2.7.3 当本项目内无火灾报警系统时,可不设置消火栓按钮。 2.8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液位信号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上述要求与是否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关。 2.9 自带电源消防疏散应急照明点亮方式 根据指南第 133 条规定,采
15、用自带电源系统供电电源为非安全电压时,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接受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自带电源应急点亮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实施后应满足此标准要求。 2.10 消防报警各系统布线 2.1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线路参照此要求执行; 2.10.2 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线路参照此要求执行; 2.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
16、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防火门监控系统线路暗敷设时, 应采用金属管、 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线路明敷设时,11 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2.10.4 以上线缆是否选用低烟、 低毒型以建筑本身要求为准。 2.11 可燃气体报警 根据 GB50016-2014 第 8.4.3 条及其说明, 除住宅建筑内的厨房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2 3 电气照明 3.1 住宅公共部位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对于住宅内一层门厅和无自然采光的电
17、梯前室、地下室走道的照明建议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但规范的条文解释也允许此类场所可不采用节能控制措施(GB50096-2011 第 8.7.5 条解释),所以此类场所的设置与否,审图意见可不提。除此之外,住宅内其他的公共部位的照明均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公共部位消防疏散应急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3.2 车库照度标准选择 车库照度选择按 GB50034-2013 或 JGJ100-2015 执行均可。 13 4 防雷接地 4.1 电动汽车充电桩等电位联结 电动汽车充电桩应进行等电位联结,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4.1.1 对于室外充电桩, 其等电位措施应参照
18、国标图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 做法; 4.1.2 对于在室内设置的充电桩, 当室内地面钢筋网符合以上图集中室外等电位钢筋网密度要求时,可利用其作为等电位装置,但有关钢筋网须焊接;当室内地面钢筋网不符合以上图集中要求时,可参照室外充电桩等电位做法; 4.1.3 充电桩等电位设计可引用上述标准图集的说明及做法;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平面图中表达。 4.2 电涌保护器设置 4.2.1 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即 LPZOA 或 LPZOB 进入 LPZ1区, 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配电箱处装设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4.2.2 靠近需要保护的设备处, 即 LPZ2 区和更高区的界面
19、处,当需要安装电涌保护器时, 对电气系统宜选用级或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4.2.3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 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 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14 5 节能及绿建 5.1 节能设计和绿色建筑设计及评价 5.1.1 节能设计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 等规范和规定进行设计; 5.1.2 绿色建筑应按照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3/1092、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宁波市绿色建筑
20、实施细则甬 SS-01 等规范和规定进行设计; 5.1.3 绿色建筑应按照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 民用建筑项目可再生能源核算标准DB33/1105、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甬 DX-15 等规范和规定进行评价。 5.2 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5.2.1 根据 DB33/1090-2017 第 3.0.1 条及其说明,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 10000m及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必须安装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总建筑面积”是指由建设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总建筑面积; 5.2.2 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公共建筑,当其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10000
21、m时,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2.3 当居住建筑内有单独建设的公共建筑时 (除住宅及其配套的商业服务网点、车库、功能用房等),当其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10000m时,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2.4 独立建造的汽车库可不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 15 5.3 工业建筑分级、分项计量装置 根据 GB51245-2017 的相关要求,工业建筑应设置分级、分项计量。应设置独立电能计量装置的节点包括:每个独立的建筑物入口;对照明、制冷、热力、空调供暖、通风除尘、给排水和水处理设备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能回收设备;特殊房间的空调供暖设备等。 5.4 工业建筑节能专篇 工业建筑应有节能专篇或专用节
22、能章节。 5.5 光伏发电系统 5.5.1 根据 DB33/1106-2015 第 1.0.3 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5.5.2 根据浙江省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 及国标图集建筑一体化光伏系统电气设计与施工15D202-4,光伏组件的最佳安装方位应朝向正南或正南偏西,若受条件限制时,也可在正南20内调整。 在偏差允许范围以外的光伏组件安装区域日照强度不应低于 625kWh/(m2a)。省内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安装倾角建议在 3010以内,并宜以所在地区的最佳倾角安装。 5.6 汽车库一
23、氧化碳监控 当本项目设有楼宇设备自控系统时,宜由该系统监控一氧化碳浓度,并联动相应的排风设备;如无楼宇设备自控系统,一氧化碳浓度监控装置应直接联动相应排风设备。 一氧化碳浓度监控系统的相关设施应在系统及平面图中体现。 16 6 智能化 6.1 智能化专业的图纸审查 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 施工设计说明、 系统图、平面图、主要设备材料表、计算书(必要时)等。对于合同约定需深化设计的图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对有关标准中设计内容为强制性条文的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有关应用产品、设备制造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可以不提,但所选产品必
24、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6.2 弱电线缆电涌保护器 弱电系统电涌保护器的选择符合GB50057-2010第4.3.8条7、8 款、第 4.4.7 条 3、4 款中的类别要求即可: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金属线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应安装 D1 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光缆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的电气线路侧, 当无金属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自己接地装置设备时可安装 B2 类慢上升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 6.3 能耗监测系统与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配合 能耗监测系统包括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能耗的监测,其具体设计及配置应参照 宁波市
25、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细则2018 甬 DX-05 要求执行;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所采集的数据可作为用电能耗的数据纳入能耗监测系统;强、弱电专业应对后端主机设备的配置进行协调配合。 17 6.4 消防广播与背景音乐广播共用前端 消防广播应按照 GB50116 的要求进行配置。背景音乐广播的配置可按照功能需求进行配置, 但线路和前端广播的选型应按照消防要求进行配置,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6.5 门禁系统与消防联动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的功能,宜开启相关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
26、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的功能。 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如由地下室至地面一层的疏散门),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 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相关设施电源的配置应视项目规模大小而定,可从安防中心集中供电,也可从现场满足相应负荷等级的电源供电。 18 7 其他 7.1 住宅用户套内电气设计 7.1.1 住宅用户配电箱回路的配置应不低于国家、 浙江省及宁波市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7.1.2 对于精装修出售的住宅, 当其主体建筑施工图未包括精装修设计阶段时,其套内电气设计
27、可到用户配电箱为止; 7.1.3 对于部分墙体未砌筑到位的住宅, 套内至少应安装以下设施:户内所有房间预埋灯座盒(顶板居中区域)、开关(有墙体处)及保护管(开关处无墙体的预埋至梁底出口);供用户后续装修用的插座;楼板内需要预留的管路;太阳能/空气能设备电源(无此设备时可不安装); 7.1.4 对于墙体已砌筑到位的住宅, 套内电气设计应不低于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7.1.5 以上住宅是否精装修出售以及墙体是否砌筑到位, 均应在图纸中予以明确。 7.2 施工验收规范 对于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中涉及设计内容的强制性条文,审图意见中应以一般性意见予以提出。 7.3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 7
28、.3.1 应按照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 的要求进行相关电气设备的抗震总体设计; 7.3.2 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以专用章节加以说明; 7.3.3 电气专业应配合结构专业出具抗震支吊架的施工图。 19 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控制与操作 应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1 章的要求进行设计,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5 医院及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场所的呼应信号装置 7.5.1 医院及老年人、 残疾人使用场所呼应信号的设置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 宁波市
29、城市无障碍设施设计导则2012 甬 JZ-02 等规范执行。如图纸已注明由强电或弱电专业设计,则不予提出意见; 7.5.2 根据 GB50763-2012 第 3.12.4-4 条, 无障碍住宅内每个居室和卫生间都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根据 2012 甬 JZ-02 第17.2.4 条,无障碍厕所的每个厕位都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7.5.3 呼应信号装置电压等级应按照 JGJ16-2008 第 17.6.2条要求执行。 7.6 防爆场所的界定及其他 7.6.1 民用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 柴油发电机房及其储油间不界定为爆炸危险场所; 7.6.2 对于非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防爆事故风机, 其配电部分可
30、不做防爆处理; 7.6.3 以上场所的事故排风不属于消防设备; 7.6.4 以上场所应采用三防灯(防水、防尘、防腐)。 7.7 重要公共建筑物定义 根据指南第 16 条,重要公共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0 7.7.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7.7.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7.7.3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7.7.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7.7.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
31、5000 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7.6 使用人数超过 500 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 托儿所、 残障人员康复设施; 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7.7 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 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0 的综合楼; 7.7.8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7.8 人员密集场所定义 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的定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 (指宾馆、 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21 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7.9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定义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 3.0.3 条文解释,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