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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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试 行)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第三条第三条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
2、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七条第七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第八条第八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
3、场监管。第九条第九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第十条第十条 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3条件”中文字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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