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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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事故分类与管理 一、分厂发生事故按一下分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 造成损失的事故。 (二)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 额的事故。 (三)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事故。 (四)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 (五)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 爆炸事故,指
2、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 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八) 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二、生产(工艺)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组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分厂办公室负 责管理;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分厂安全主管协助 公司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管理。各职能 部门应按分类管理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三、分厂安全主管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分厂 安全主管。 第二节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算事故等级和损失算 四、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
3、制度 (1989化生字第 43 号)中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1989公 发 26 号令)执行。 六、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 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原化学 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第三节 抢险与救护抢险与救护 九、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十、发生重大事故时,分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主管、办公室、生产技术组、防火、保 卫(由分厂安全员召集)
4、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 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十一、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 防护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事故报告程序 十二、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和调度报告。而后 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着火 介质、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最快的方法在 24 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十三、发生事故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
5、故报告报送上级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 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十四、对重大事故,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公司和上级有关部 门。 十五、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十六、凡外单位人员在分厂劳动、学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分厂按表外进行统计 上报。 十七、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 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第五节 责任划分责任划分 十八、分厂安全责任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 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
6、职反映、 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十九、分厂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厂分管厂长负责,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 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有领导负责。 二十、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 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二十一、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 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二十二、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追究主要领导的 责任。 第六节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调查和处理
7、 二十三、分厂发生事故都按“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 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办理。 二十四、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 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二十五、对重大事故,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十六、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二十七、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八、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 等情况
8、,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 厂查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分厂应予以表彰、奖励。 三十、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厂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获奖励。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发生范围发生范围 一、安全作业证是员工独立作业的资格证书,其发放范围限于分厂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 有作业人员。 二、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技术复杂的岗位员工,必须经所有(车间)转岗学习并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 生产活动的员工。 三
9、、特种做工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分厂(公司)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考核内容和办法 四、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 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 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五、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分厂安全主管核发。 第三节第三节 使用管理使用管理 六、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 上岗。 七、
10、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八、安全主管每月至少对安全工作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九、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 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 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动火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制度一、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划定“固定 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检修车间钳工室内。 (二)与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隔离,或
11、距离不小于 30 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离,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生产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 ,均须办“用火证” ,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 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以一律由安全主 管
12、报分厂厂长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 、喷灯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 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灌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 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 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
13、,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 小时) ; 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 小时) 。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 容(含动火手段) 、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 火时间一级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 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
14、,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 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安全主管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 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 30 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 30 分钟的再次 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各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 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 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 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15、。 (四)调度,化工班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 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 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 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 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分厂生产技术副厂长终身批准. 二级动火有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终身批准。 特殊
16、动火由厂安全主管复查后,报生产技术福厂长审查,最后有分厂厂长终身批准。 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 超过 30 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 格。 十二、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体 积比。以下同) 。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10时,其浓 度应
17、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 4时,其浓度应小于 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 于 4,其浓度应小于 0.2. 十三、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 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 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使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18、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通则通则 一、分厂安全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 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 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二、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铁路运输试用本) (铁运【1987】802 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 毒
19、理性质等数据(闪电、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 ,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 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四、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 物品。 第二节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生产和使用 五、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 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离清楚。 六、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
20、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反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衣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氧气、二氧化碳、氮气)使用时,气瓶内应 留有余压,且不低于 0.05 兆帕(MPa) ,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八、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
21、用烟道气、 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九、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气、泄压、防爆、阻 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十、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十一、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十二、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 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十三、凡含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 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十四、生产、使用过程中所
22、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 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第三节 装卸运输装卸运输 十五、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 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 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签定书。 十六、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 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脱、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十七、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对装有剧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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