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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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全市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促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 号)要求,依照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和北海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054 号)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
2、政发201440 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及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2产业园区、开发区、教育、卫生等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或部门)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配租及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住建、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
3、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和资金整合第四条第四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模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模式。市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按照不低于 5%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商业配套设施出租出售收益等,整合用于并轨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廉租住房)建设。第五条第五条 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章 房源筹集和保障方式第六条第六条 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
4、、在市场上长期租赁3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第七条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实施统筹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 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第四章 准入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将北海市市
5、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201054 号)和北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0 号)规定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标准统一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户申请家庭只能申请租赁 1 套公共租赁住房。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4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 30 周岁以上(含 30 周岁)单身人员
6、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 18 岁后,可独立申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供应对象及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辖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民政、市财政、市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每 3 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每年从当年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 10%房源定向供应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安排的房源比例若需调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本
7、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二)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5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之日前 3 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同时
8、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二)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 5 年(以毕业证书为准);(三)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 1 年以上;(四)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
9、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6(一)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 3 年以上,并具有本市居住证;(二)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 3 年以上;(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关系须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
10、者虽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五)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租住本单位(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园区、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登记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
11、申请人出具受理单。7(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 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复审: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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