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16889-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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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IC CS S Z Z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6889-2008 GB 16889-2008 代替 GB 16889-1997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发布稿)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施 施 环境保护部 国 家 质
2、量 监 督 检 疫 总 局环境保护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疫 总 局 发布 发布 目 次 前 言 .1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选址要求.3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4 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6 7 运行要求.8 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9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11 11 实施要求.14 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
3、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
4、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 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5、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 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6、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
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2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
8、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
9、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41-200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7-200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医发2003287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环监字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行期 生活
10、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3.2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 进行后续维护、 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33.3 防渗衬层 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 (或) 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的垫层。 3.4 天然基础层 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3.6 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 (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 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7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
11、土 (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 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8 环境敏感点 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9 场界 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10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 选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
12、当地的城市规划。 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 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 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 活动中的
13、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 、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 地表水域、 高速公路、
14、交通主干道 (国道或省道) 、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 5.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单层人
15、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渗衬层。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 GB/T 50123 中 13.3 节“变水头渗透试验”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 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5(1)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 1.010-7cm/s; (2)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 2m。 5.5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 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人
16、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 CJ/T 234 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 1.0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 2m,应采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衬层, 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
17、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 5.5 条。 5.7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 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 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 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 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场
18、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 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 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证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 1m 以上的距离。 当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 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 1m 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
19、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6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 9.2.2 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5.15 设计填埋量大于 250 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 20m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5.16 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 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5.18 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
20、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5.19 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试;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5.21 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
21、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应对已建成的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滤液导排系统、 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 同时验收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资料。 5.23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 5.24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 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1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 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 (3)生活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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