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性试点工程补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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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性试点工程补助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VOCs)治理,有效削减VOCs 排放总量,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 进一步推进我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性 试点工程建设,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 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适当补助,企业承担为主 ”的原则,通过实施典型VOCs 行业的治理示范性工程建设,加强环境管理,实现高效、合理的典型VOCs 治理技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二、实施目标以家具制造、印刷、表面涂装、涂料等行业及区域集中治理VOCs 项目为重点,积极开展相关示范
2、性 试点工程建设工作,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示范性试点工程建设及其效果评估,鼓励企业积极探索VOCs 控制的可行性技术,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改善我区及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提供成熟经验和技术支持。示范性试点工程可以为已经实施并仍在正常运行的工程,和正在建设的工程,竣工时间不得晚于2018 年 12 月 31 日,包括:1、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 污染治理和运维项目(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项目); 2、区域集中治理项目; 3、行业典型示范项目。三、资金来源本次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别为上级下达2016 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 (粤财工【2015】539 号
3、)及上级下达2016 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粤财工【2016】321 号),涉及资金总额为279.859 万元。四、实施要求(一)实施范围示范性试点工程实施范围为顺德区家具制造、印刷、表面涂装、涂料等重点VOCs 行业及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和运维。在本方案公布前已经取得我区VOCs 补助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二)治理要求1、示范性试点工程必须符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 2018-2020 年)的有关行业要求;2、示范性试点工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必须统一收集并有组织排放。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口,安装测量和固定位装置时必须符合HJ/T1-199
4、2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的有关要求,并满足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规定的采样条件;3、示范性试点工程按照省VOCs 行业排放标准的参考方法进行监测,达标排放;4、示范性试点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由企业自行负责,我局对此进行审查;(三)补助方式示范性试点工程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进行,对项目治理技术及投入资金等情况进行评审。资金优先顺序为:1、第三方治理项目;2、区域集中治理项目;3、行业典型示范项目;(四)技术要求示范性试点工程可参考选用以下治理技术: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技术(含活性炭再生)、活性炭吸附浓缩
5、 +冷凝回收技术、蓄热催化燃烧技术、分子筛吸附浓缩 +蓄热氧化技术及其他高效处理技术。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或上述治理技术的多级组合,不纳入本次治理补助范围。四、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示范性试点工程申报单位须将申报材料送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进行申请,申报材料如下:(一)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 污染治理和运维项目。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顺德区挥发性有机物示范性工程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3.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 污染治理和运维项目实施方案(含运维合同,合同期不少于半年);4.资金申请报告一份(报告提纲详见附件);5.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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