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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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 03 月1 / 24前 言广东属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频繁遭受台风侵袭,曾导致大量建筑起重机械变形、受损、倒塌,尤其是 2015 年湛江“彩虹”台风和 2017 年珠海“天鸽”台风造成的破坏最为严重。为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我省台风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水平,避免和减轻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收集了 2015 年“彩虹” 、2016 年“莫兰蒂” 、2017 年“天鸽” 和 2018 年“山竹” 等台风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影响、破坏情况及数据,进行
2、了深入分析研究,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围绕建筑起重机械的环境因素、产品选型、安装使用、检查维护等方面,提出了科学的防范措施,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技术指引。本技术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台风防御;5.台风应急响应;6.台风后的检查与处置。2 / 24目 录1 总则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74 台风防御 104.1 一般规定104.2 塔式起重机防御台风技术措施144.3 施工升降机防御台风技术措施164.4 门式(桥式)起重机防御台风技术措施165 台风应急响应 186 台风后的检查与处置 223 / 241 总则1.0.1 为贯彻“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针对广东地区气候特点,结合广东实际,进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科学防御台风,避免、减轻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技术指引。1.0.2 本技术指引针对起重机械选型、安装、使用、检查与维护工作环节中的防御台风技术要求与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适用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1.0.3 除应符合本技术指引外,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 242 术语2.0.1 台风 通常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
4、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中心风速在 32.7 41.4m/s(即中心风力 12 级至 13 级)的热带气旋称为台风;中心风速在 41.550.9m/s(即中心风力 14 级至 15 级)的热带气旋称为强台风;中心风速51.0m/s(即中心风力16 级)的热带气旋称为超强台风。2.0.2 工作状态建筑起重机械在允许的风速下,处于司机控制之下进行作业的状态(吊载运转、空载运转或间歇停机)。2.0.3 非工作状态建筑起重机械处于已安装架设完毕的状态,不吊载,所有机构停止运动,切断动力电源,并采取防风保护措施的状态。2.0.4 安全距离建筑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2.0.5
5、 最大独立塔身高度制造商设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无附着状态下,塔身(标准节)的最大安装高度。2.0.6 最大悬臂塔身高度制造商设计规定的,塔机在附着(或内爬)状态下,顶部附着点(或内爬爬升框架)以上塔身(标准节)的最大安装高度。2.0.7 自由端高度5 / 24施工升降机顶部附墙架与导轨架顶端间的垂直距离。2.0.8 附着距离塔身(或架体)中心线至附着锚固点立面的水平距离。2.0.9 附着装置将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塔身按一定间隔距离的要求,锚固于建筑物或基础上的支承件系统。2.0.10 附墙架按一定间距连接导轨架与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结构,从而支撑导轨架的构件。2.0.11 检查为确
6、定建筑起重机械状态是否正常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2.0.12 日常检查每个工作班次开始作业前、作业期间或作业后进行的检查。2.0.13 定期检查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的检查。2.0.14 特殊检查起重机械本身或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或较长时间停用后再次启用前而进行的检查。2.0.15 维护为使起重机械保持或恢复到能执行其规定功能的状态而进行的系列工作,维护分为计划性维护和非计划性维护。维护工作包括保养和维修。2.0.16 保养6 / 24为保证起重机械正常及安全运行,而按计划所进行的必要的作业,包括: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等。2.0.17
7、 维修针对日常的或不正常的原因而造成影响起重机械正常工作的设备损坏及故障等,通过修理、修复或更换受损的零部件,使设备功能得到恢复的一系列工作。包括修复、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2.0.18 改造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2.0.19 关键零部件其失效会对使用起重机械的人或周围人员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危险的零部件。2.0.20 检查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经验、满足规定的要求,能够依据标准对特定类型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的人员。2.0.21 维护
8、人员对需维护的起重机械及其危险充分了解,熟悉维护程序,接受过适当的指导和专业培训,具备维护能力的人。7 / 243 基本规定3.0.1 根据历年来不同时段的台风分布统计,每年 6 月 1 日10 月 31 日为台风防御期。3.0.2 根据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DBJ 15-101-2014) ,结合历年来台风分布及灾害损失统计,按防御台风灾害差异,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地区的台风防御等级划分为三类,包括一般防御区、重点防御区和特级防御区,具体如表 3.0.2 所示。表表 3.0.23.0.2 广东省台风防御区域等级分布广东省台风防御区域等级分布防御区域等级防御区域等级包括地区包括地区特级
9、防御区 (基本风压700Pa)汕尾市汕尾市(850Pa)、珠海市珠海市(850Pa)、汕头市(800Pa)、湛江市(800Pa)、潮州市(750Pa)、惠来县(750Pa)、深圳市(750Pa)、阳江市(750Pa)、茂名市(700Pa)重点防御区 (500Pa基本风压 700Pa)揭阳市(650Pa,不含惠来县)、东莞市(650Pa)、中山市(650Pa)、惠州市(600Pa)、广州市(600Pa)、佛山市(600Pa)、江门市(600Pa,不含上川岛、下川岛)、肇庆市(500Pa)一般防御区 (基本风压500Pa)云浮市(450Pa)、梅州市(400Pa)、韶关市(350Pa)、河源市(3
10、00Pa)、清远市(300Pa)备注:(1)计算风压与基本风压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计算风压1.4 倍基本风压。(2)特级防御区,基本风压为 700Pa850Pa,计算风压为980Pa1190Pa。(3)重点防御区,基本风压为 500Pa650Pa,计算风压为 700Pa910Pa。(4)一般防御区,基本风压为 350Pa450Pa,计算风压为 490Pa630Pa。(5)上川岛、下川岛的基本风压分别为 1050Pa、950Pa,其计算风压分别为 1470 Pa、1330 Pa,可归类为南海诸岛。3.0.3 依据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DBJ 15-101-2014)表 7.1.28 / 2
11、4中 50 年重现期的广东省各市、县风压,结合历年来台风分布及灾害损失统计,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3811-2008)和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13752-2017)的有关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台风防御区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非工作状态 10m 高处的计算风压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非工作状态风压计算均应考虑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Kh,塔式起重机应符合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13752-2017 中表 21 的规定,其他类建筑起机械应符合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2008 中表19 的规定。表表 3.0.33.0.3 广东地区建
12、筑起重机械非工作状态广东地区建筑起重机械非工作状态 10m10m 高处计算风压高处计算风压防御区域等级非工作状态计算 风压p pn,N/m23s 时距平均瞬时风 速(计算风速) vn,m/s10min 时距平均 风速 vb,m/s风力等级特级防御区1000/120040.0/43.828.6/31.311重点防御区800/100035.8/40.025.6/28.610/11一般防御区600/80031.0/35.822.1/25.69/10注: (1)台风期间,当施工现场周边可能受建筑起重机械影响的区域非常重要或者人员 难以撤离时,非工作状态 10m 高处计算风压应取大值,否则可取小值。 (
13、2)对施工现场风压有特殊规定的,风压取值应从其规定,如核电站等特殊工程对 风压有特殊规定。3.0.4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责任主体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各项措施。3.0.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防御台风的管理体制机制,并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和周围环境条件,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3.0.6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9 / 24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制造单位确认的防御台风专版安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专版使用说明书” )或者专项技术文件。3.0.7
14、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安装(拆卸) 、附着顶升方案,并负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3.0.8 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防御台风的规定与要求,制定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间的维保工程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3.0.9 进入台风防御期后,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执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或者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0 / 244 台风防
15、御4.1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作业环境条件、环境影响因素以及使用需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建筑起重机械的型号与规格。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安装、使用: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4.1.3 建筑起重机械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起重机械所能承受台风的风力等级(或风压大小)。对应于不同风力等级台风,提出应采取的技术要求和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位置
16、选择、基础设计、基础节与加强节配置、附着装置设置、独立塔身高度与悬臂塔身高度的调整与控制、检查维护要求以及挡风装置设置等重要内容。4.1.4 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具体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基础、附着装置设计及整体稳定性与结构强度分析计算所采用的风压值;2 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具体技术措施:(1)采用降低独立塔身高度、悬臂塔身高度或者自由端高度等措施时,应明确降低后的具体高度;11 / 24(2)采用降低顶升套架高度措施时,应说明其操作方法、顶升套架降至位置以及固定方式;(3)采用安装缆风绳措施时,应说明其布置方式、锚固点要求及缆风绳规格,并附有相应的计算分析;(4
17、)采用安装塔身加强节措施时,应明确塔身加强节的数量、安装位置,且加强节应有相应的识别标志;(5)对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应说明夹轨器的使用方法和最大允许风力等级;使用插销式地锚时,应提供原制造商的设计说明或者书面认可文件;(6)门式(桥式)起重机采用其他锚固装置时,应提供抗风能力核算,说明其施工方法,材质要求,加工工艺并提供相关图纸。4.1.5 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后续安装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应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可识别永久性标志。严禁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4.1.6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后续安装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零部件
18、、螺栓和销轴等不得存有缺陷和隐患,必须经安装人员检查并确认合格后才能安装,安装单位应留存检查确认记录。4.1.7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的选择应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危险因素,并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1 按照说明书要求选择安装位置,并考虑建筑物可能带来的峡谷效应,尽可能避开风口、风槽、风道等导致风力增强的特殊位置;2 满足安装架设(拆卸)空间和运输通道(含辅助起重机站位)要求;3 基础承载力应满足建筑起重机械在自重、载重和风荷载等作用下的稳12 / 24定性要求;4 附着位置及条件应满足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与要求,否则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5 塔式起重机平衡臂须避开学校、医院等人
19、员密集场所,否则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编制防护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6 非工作状态时,应保证塔式起重机 360自由回转,回转范围内无障碍物干涉;7 为防止塔身在风力作用下产生弹性形变后与建筑结构发生干涉,保证合理的安全距离,塔身到洞口边缘或障碍物的距离 S 应满足公式:式中:h洞口边缘或障碍物到塔机基准面(爬升框架或附着框架)的垂直距离(mm) ;K动载系数,K=1.48;a净距,a=50mm。8 现场及附近的其他危险因素。4.1.8 建筑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装设风速仪,风速仪应设置在最高部位且不挡风处。风速仪应能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20、(拆卸)、运行作业过程中的风速进行监控,当风速达到设定值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4.1.9 施工现场风力达到 6 级时,安装(拆卸)或者操作等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将建筑起重机械按规定和要求置于安全状态后,人员迅速撤离施工13 / 24现场。风力等级与 3s 时距平均瞬时风速、10min 时距平均风速、计算风压存在如下对应关系,如表 4.1.9 所示。表表 4.1.94.1.9 风力等级与风力等级与 3s3s 时距平均瞬时风速、时距平均瞬时风速、10min10min 时距平均风速、计算风压的对应关系时距平均风速、计算风压的对应关系计算风压计算风压 p/p/(PaPa)3s3s 时距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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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建筑 起重机械 防御 台风 安全技术 指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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