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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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构建有效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推动和谐企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市已建工会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调解
2、委员会负责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企业调解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分别设在企业工会和工会分支机构。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的劳
3、动争议;(二)聘任、管理调解员;(三)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五)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六)做好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七)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担任委员:(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同时为本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任其他人员担任调解员,所聘任的人员应当为人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4、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市属以上及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接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其他企业调解委员会接受所在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调解员名单应报送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由企业承担,企业对于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应予以支持。第三章 调解程序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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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 建立 健全 企业 劳动 争议 调解委员会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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