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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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省政府领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陕西省行政学院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学院秉持“敬人敬业,求是求新”的校训,坚持“以职业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树品牌,以创新促发展”的办学理念,重点以培养应用型现代经济管理,特别是财经类专门人才为主,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专业特色鲜明,培养模式科学,校企合作紧密,就业前景广阔,社会声誉良好”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基地,为陕西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程服务。 为推进依法治院,进一步规范学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
2、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Economic Management,缩写为SVTCEM。第二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是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75号,并有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南段)。互联网域名为http:/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由省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常务
3、副院长是学院法人。第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第六条 学院校训是敬人敬业,求是求新。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设特色鲜明的省级示范高职院校为目标。同时开展对国家公务员和国企领导干部的培训,以及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学院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教学业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陕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支持和鼓励学院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
4、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
5、社会服务;(二)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招收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并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六)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财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6、;(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规定,学院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支持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有利于实施教学、细化管理、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职能机构、教学系(部)和直属机构。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各种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
7、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团员代表大会及团委、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对于学院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委、学生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
8、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四)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支持院长、常务副院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院,立德树人;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
9、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加强对教学系(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学系(部)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
10、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组织制定、修订学院章程;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经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三节
11、 院长 第二十五条 院长由省政府秘书长兼任,依法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常务副院长对院长负责,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的职权主要是:拟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常务副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常务副院
12、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专项会议,讨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分管院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常务副院长报告。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领导学术活动和进行学术成果评价的权威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审议学院各类教学改革与发展
13、规划、措施、教学质量评估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审定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办法、各类教学成果评定标准和办法,指导全院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工作,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及实验、实习、实训工作。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
14、和建议; (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学院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六节 学院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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