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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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院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院山东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2006年11月)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二)有利于改善硕士生导师队伍结构。(三)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开、公正、合理。第二条 新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治学态度严谨,思想品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二)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
2、造诣,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备指导硕士生的水平和能力,并保证每年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研究生。(三)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近3年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或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一位)。(五)近3年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国家级前3位,省部级前2位)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3万元以上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六)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开出一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第三条 新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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