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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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 自然资源部 2020 年 2 月 3 目 录 1. 依据. 9 2. 适用范围 . 9 3. 工作组织和工作流程 . 9 3.1 登记管辖 . 9 3.2 工作组织 . 10 3.3 工作流程 . 11 3.4 技术要求 . 12 3.4.1 数学基础 . 12 3.4.2 计量单位 . 12 3.4.3 精度要求 . 13 4. 首次登记 . 13 4.1 收集处理资料 . 13 4.1.1 资料收集清单 . 13 4.1.2 资料处理 . 15 4.2 制作工作底图 . 16 4.2.1 自然保护地工作底图 . 16 4.2.2 水流工作底图 . 16
2、4.2.3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工作底图 . 17 5 4.2.4 森林、草原、湿地、荒地工作底图 . 17 4.2.5 海域工作底图 . 17 4.2.6 无居民海岛工作底图 . 18 4.2.7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工作底图 . 18 4.2.8 工作底图要素 . 18 4.3 预划登记单元 . 19 4.3.1 登记单元预划的原则 . 19 4.3.2 登记单元的类型 . 19 4.3.3 登记单元预划的顺序 . 20 4.3.4 海域登记单元 . 20 4.3.5 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 . 21 4.3.6 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 . 22 4.3.7 水流登记单元 . 22 4.3.8
3、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登记单元 . 23 4.3.9 湿地、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 23 4.3.10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 . 24 4.3.11 登记单元编码 . 25 4.4 通告 . 25 4.4.1 通告的内容 . 25 4.4.2 通告的发布主体 . 25 6 4.4.3 通告的发布形式 . 25 4.5 地籍调查 . 26 4.6 登记审核 . 26 4.6.1 审核主体 . 26 4.6.2 审核内容 . 26 4.6.3 其他特殊审核要点 . 27 4.7 公告 . 27 4.7.1 公告的内容 . 27 4.7.2 公告的发布 . 28 4.7.3
4、异议的处理 . 28 4.8 登簿发证 . 28 5. 其它登记 . 29 5.1 变更登记 . 29 5.1.1 依职权变更 . 29 5.1.2 依嘱托变更 . 29 5.2 更正登记 . 31 5.2.1 适用情形 . 31 5.2.2 依嘱托更正 . 31 5.2.3 依职权更正 . 33 5.3 注销登记 . 33 7 5.3.1 适用情形 . 33 5.3.2 一般程序 . 34 6. 登记资料管理 . 34 6.1 登记簿管理 . 34 6.1.1 登记簿介质 . 34 6.1.2 登记簿关联信息更新 . 34 6.2 数据库建设与管理 . 34 6.3 登记信息的利用 . 35
5、 6.3.1 登记结果的公开 . 35 6.3.2 登记信息的共享 . 35 6.3.3 登记原始资料查询 . 35 附件 1 自然资源登记簿 . 37 附件 2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编制规则 . 55 附件 3 首次登记通告和公告样式 . 61 附件 4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技术要求 . 67 附件 5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 . 106 附件 6 异议处理告知书 . 107 8 1. 依据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 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6、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等 相关政策,制定本操作指南。 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 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 自然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3. 工作组织和工作流程工作组织和工作流程 3.1 登记管辖登记管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 简称登记机构) ,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 自然资源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由中央政
7、府直接行使 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 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 重点国有林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石油 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工作。 具体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办理。 各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 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工作。包括除自然资 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 9 草原、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具体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 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
8、上一级登记机构或者指 定登记机构办理。 为保持水流登记单元的完整性,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登记的大江大 河大湖和跨境河流外,省域内跨县市的主要河流及省管河流应由省级 登记机构按省级行政区范围办理。 市县应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2 工作组织工作组织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全 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统一开发 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负责国家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 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组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编制本省(自治
9、区、直辖市)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指导 监督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 施方案,协调解决省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重大问题。总体工 作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 印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 资源确权登记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及标准,组织开展全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工作,具体负责省级 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组织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 10 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
10、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 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编制 及资金等问题。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级层面自然资源确 权登记工作。 3.3 工作流程工作流程 3.3.1 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 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 次登记的,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 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 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3.3.2 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 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
11、底图,如 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3.3.3 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 登记单元。 3.3.4 发布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首次 登记通告。 3.3.5 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 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 初步调查成果。 3.3.6 关联信息。 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 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 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3.3.7 调查核实。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 登记单元
12、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11 3.3.8 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 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 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3.3.9 调查成果上图。 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 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3.3.10 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3.3.11 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3.3.12 公告。 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 权属状况、 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13、。 3.3.13 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 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见附件 1) ,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 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 放证书。 3.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4.1 数学基础数学基础 (1)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CGCS2000) 。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标准的 3 度分带。 (2)高程基准 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 (3)比例尺 比例尺不低于 1:10000。 3.4.2 计量单位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千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 12 效数字。 面
14、积单位采用平方米,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公顷,小数点后保留两 位有效数字。 3.4.3 精度要求精度要求 图解法获取坐标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 0.3mm,图上 允许误差 0.6mm;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不大于图上 0.3mm, 图上允许误差 0.6mm;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不 大于图上 0.3mm,图上允许误差 0.6mm。 解析法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 距误差不大于0.10m,允许误差不大于0.20m。 图解法套合精度要求:采用图解法的,采集的地物界线和位置与 影像上的地物的边界和位置的套合程度应控制在 3 个像素以内。对于 较弯曲的
15、界址线,应适当增加拐点数,确保满足套合精度要求。 4. 首次登记首次登记 4.1 收集处理资料收集处理资料 4.1.1 资料收集清单资料收集清单 收集资料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应 当优先收集数字化成果、数据更新后的变更成果。 (1)基础数据。包括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优于 1 米 分辨率) 、数字线划图数据(DLG) 、数字高程模型数据(DEM))等基 础测绘成果; (2)各类资源调查成果。包括国土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草地资 源调查、森林资源调查、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调查等; (3)各类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成果资料。主要包 13
16、括不动产的位置、面积、界址、单元号等自然状况信息。 (4)各部门的公共管制要求和特殊保护规定等资料。 (5)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或保 护审批资料,河流、湖泊等水流的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等。 表表 1.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需收集的基础资料 部门部门 资料资料 用途用途 自然自然 资源资源 1.全国国土调查,水、林、草、湿等自然资源 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 叠加分析、资源数量统计、登 记单元划分等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 叠加分析、分析集体土地所有 权相关情况。 3.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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