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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商贸职业学院督办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推动学校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确保学校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督办工作应坚持领导负责与分级承办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口头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为学校督办工作责任部门(以下简称督办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或校领导授权,督办学校各项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第二章 督办工作内容 第四条 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各专项工作会议形成的重要决议、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2、; (三)校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四)外单位来文、来电或校内师生员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第三章 督办工作程序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程序分为立项、交办、督办、反馈、办结、归档等六个环节。 (一)立项。根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形成的重要决议、重要工作部署,或学校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等,由督办部门根据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立项。(二)交办。对于确定要督办的事项,由督办部门填写工作督办通知单,报分管行政校领导签字后将任务下达至承办部门。交办时应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和责任明确。(三)督办。为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与办理情况,督办部门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催办等形式
3、,适时予以催办、查办。催办、查办过程与情况,应有明确记录。对于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呈报校领导研究解决。(四)反馈。承办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时限在一周以内的,应一日一报;时限在一周以上的,一周一报。督办部门应认真对承办部门的回复进行审核。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也未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的部门,予以通报;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工作要求的,及时向校领导呈报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五)办结。有关领导对督办事项办理结果无异议即告办结,并由督办部门形成办结报告。需要行文回复的,由督办部门拟文,按发文程序办理;需要向上级反馈文
4、(信、电)件办理结果的,由督办部门负责上报。(六)归档。归档的督办件及有关材料,要连同办结报告由督办部门负责整理,按规定移交档案室统一存档。第四章 工作督办通知单的填写第六条 工作督办通知单的填写说明:1.工作督办通知单适用于上级对下级下派任务。2.工作督办通知单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由督办部门统一编号,下发至承办部门;工作督办通知单一式两联,存根联由督办部门存根备查,执行联为执行人执行依据。3. 督办部门在填写工作督办通知单时,必须写明任务内容、完成时间、完成标准、执行人等详细信息;承办部门在接受任务时,应在工作督办通知单上签字表示认可;不能接受任务时,需写明理由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第五章
5、 督办部门职权第七条 督办部门具备以下职权: (一)阅文参会。督办人员按学校规定可以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并尽可能全面地阅读有关文件,以便准确地掌握相关政策、议决事项和督办要求;(二)检查督促。督办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到有关单位检查了解督办事项落实进展情况,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督促按有关规定办理;(三)及时通报。督办部门对督办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汇报,督办工作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以在校内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四)认真处置。对学校督办部门交办的任务,办理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
6、影响的,予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六章 督办工作要求 第八条 督办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明确责任。督办工作应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明确督办单位、承办部门、任务责任人、工作要求及规定完成时间,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二)保证质量。对于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按时、按要求认真落实。督办人员要有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使督办工作落到实处。(三)加强沟通。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的工作事项、需协调的事项或要求相应资源支持等,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督办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提出解决措施;需要延期办理的,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顺延办理时
7、限,避免久拖不办,不了了之。(四)及时反馈。督办部门根据督办情况,每月底清理汇总本月重点督办工作的进展及完成情况,并呈报校领导,同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五)注意保密。督办工作要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参与督办工作人员未经校级领导批准,不得泄露督办事项的承办过程及办理结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九条 学校将督办事项完成情况纳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绩效考核范围,由督办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按学期对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完成督办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十条 学校对于按时、按要求完成督办工作任务的部门予以奖励;对于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督办工作任务的部门视情况对其负责人作诫勉谈话、校内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级或劝退等处罚。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涉及到的各种惩罚,所属部门或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申请复议一次;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校长办公会议申请裁决。第八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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