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屠宰检疫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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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兔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的屠宰检疫对象、检疫申报、监督查验、宰前检查、检疫、检疫合格标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野兔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检疫对象 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3检疫申报3.1 申报条件 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临床健康,屠宰场方可填写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3.2 申报受理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入场监督查验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4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 查验屠宰场回收的入场兔的动物检
2、疫证明,核对兔数量。4.2 查验屠宰场询问的兔运输途中有无异常或死亡情况记录。4.3 临床检查 依据兔产地检疫规程检查兔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4.4 结果处理4.4.1 对附有合法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且证物相符的,回收动物检疫证明。4.4.2 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或附无效、失效动物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依据兔产地检疫规程实施补检。补检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5.宰前检查 5.1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100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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