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l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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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医院医疗纠纷处理l流程中日友好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第一章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程序第三节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第四节 医疗纠纷信访程序第五节 重大突发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二章 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第三章 医疗纠纷赔偿费用的承担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第七章 附则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构建和谐医患
2、关系,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及第三方调解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院就诊、体检的患者,因对医疗工作不满或对医疗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及其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形成的、经初步调解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医疗纠纷风险防范和处理由医患办负责。第四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责罚相当、及时公正的原则。坚持“暴力不调解,调解不暴力”。第
3、五条 医院重视医疗风险管理,医疗纠纷的防范是医疗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第六条 医疗纠纷的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涉及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院声誉,全院各部门、各科室有责任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拖延、抵触,应积极配合,力争尽快妥善处理,避免纠纷升级。第七条 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院内吵闹和干扰正常医疗秩序。有上述情况发生时医务人员应及时向保卫部
4、门及警务工作站报告并由以上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适当措施。第八条 医院根据医疗纠纷造成的损失、不良影响,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发生医疗纠纷的临床医技科室(以下称责任科室)和医务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平时工作表现,以及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认识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责任科室、相关责任人如下处理:(一)对科室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二)停相关责任人手术资格和或停处方权和或停签发报告权;(三)延迟相关责任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四)降级安排工作(包括职称和/或手术能力级别);(五)扣发科室及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六)科室及相关责任人承担部分赔偿费;(七)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八)解除
5、相关责任人聘用合同关系。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第九条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终结前,当事人不得外出学习、承担派遣任务、调离医院、出国等。第1章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或者发现可能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后,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向所在科室主任(或负责人)报告。当事科室(联络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患办报告,同时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即刻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避免或者减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第十九条 患方到医患办咨询或投诉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了解情况,做好记录,要求患方提供书面材料,写明事情经过,相关疑问和具体要求,医院在3个
6、工作日内根据情况给予初步回复。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科室或医患办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以下事项:(一)应患方要求封存病历资料;(二)封存因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三)为明确死因或者患方要求进行尸体检验的,由患者的近亲属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同意表示。取得同意书后,通知其选择尸检机构,指导其办理尸检手续。患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的,应当书面确认,拒绝签字的,执行医师记录在案,记录人签字不得少于2人。封存的病历资料和实物交由医院医患办保管并由其联系进行检验及后续程序处理。 病历复印或者封存后,禁止对病历进行任何改动。第
7、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和或其指定的医务人员必须尽快与患方沟通,解答疑问,进行安抚,化解矛盾。 科室同时组织病例讨论,填写医疗纠纷处理意见表,并书面答复患方提交材料,2个工作日内交医患办。未经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同意,科内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就有争议的医疗纠纷向患方进行解释与评价。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科室的医疗纠纷,医务科组织院内专家讨论,由相关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是否存在过失及责任程度。第二十三条 临床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全程参与医疗纠纷处理过程。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经讨论分析,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处理程序:(一)10000元以内和患
8、方调解;(二)150000元以内第三方调解;(三)诉讼;科室选择第(一)种处理程序的,医患办可与患方根据情况和解。第二十五条 医患办定期将医院的纠纷处理情况在院务会上公示。第二十六条 医患办于每月第一周将上月全院纠纷处理有关数据上报有关院领导。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的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酌情处理。第二节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程序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选择第三方调解的,第三方调解启动后,医患办将科室意见报医调委,医调委经过调解,向医院出具反馈意见书后,医患办将反馈意见书交科室,并请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处理意见表,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医疗纠纷处理意见表及整改意见交医患办。第二十九条
9、 第三方调解有初步意见后,对于医调委的反馈意见,科室必须就过失、责任度和赔偿金额作出选择:(一)科室完全认可(二)部分认可(三)不认可科室提出书面意见,科主任签字后,交医患办根据情况汇报院领导,后反馈给医调委。若科室无法做出决定,医患办组织全院相关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将讨论结果,上报院领导,再反馈给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第三十条 患方不认可医调委反馈意见,医患办建议患方诉讼。若患方不同意诉讼,由医患办根据情况酌情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于医调委给出的调解赔偿金额建议,医患办可根据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和或院长办公室决议,调整赔偿额度。第三十二条 欠费情况下的医疗纠纷,科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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