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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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协20045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基础工作,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二00四年一月九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
2、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诚信状况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由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和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四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历、所在单位、执业资格、执业证书号及取得时间等。 (二)个人会员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因超龄或离开事务所以外的原因年检未通过;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
3、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个人会员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第五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团体会员基本信息:成立时间、名称、事务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姓名、注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组织形式、执业的个人会员人数、执业资格等。 (二)团体会员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团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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