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计划办法条文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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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 条文解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吸引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修建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管理工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铁路物流服务能力,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总公司是铁路局的出资人,铁路局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企业上下级管理关系。二者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和市场主体。总公司对铁路局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顶层规范、过程监控和结果考核。
2、顶层规范就是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按领导讲就是“编笼子”、“划红线”。过程监控就是对所属企业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同时为企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结果考核就是强化对企业经营结果的考核,使考核成为激励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有效手段。铁路局在总公司的领导下,承担安全生产、市场营销、队伍建设、资产增值和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铁路局是经营型市场主体,应切实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铁路运输企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不含段管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来自21 号令第二条。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铁路局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
3、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是铁路运输市场的双方,是铁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双方协商签订合同。第四条 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铁路局应明确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负责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查和日常管理。铁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管理责任分工第五条 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类所有制
4、企业同等对待。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六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已删除条款,铁路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 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集中设置;(一) 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网规划、生产力布局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有利于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物流
5、化水平;209-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二) 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209-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三) 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标准协调匹配;(八) 专用线或其所配套项目的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
6、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有效审查;本项不再作为专用线接轨的前置条件,改至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由接轨合同约定。(四)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第十五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审查意见和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均须列出危险货物具体品名,且各文件所列危险货物的品名、运量须一致。已删除,取消总公司审查程序,由铁路局规定。办理危险品的专用线,是否需要进行安全预分析,需要由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明确。 (五) 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网中的布局以
7、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209-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等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六) 专用线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七) 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原则上应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筹建设、同步开通。第七条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一般不设路企交接场(站);209-专用线宜直通
8、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二) 大宗货物专用线,一般应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209-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 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三) 与繁忙干线、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应与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接轨铁路的方案;209-在繁忙干线、时速200 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四) 专用线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宜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209
9、-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五) 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六) 按规定配备铁路生产、生活房屋等其他设施。209-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第八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办理专用线接轨:(一)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
10、等客运专线;(二) 铁路正线区间;(三) 按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或拟封闭的车站。(四) 50公里范围内铁路货场等集(疏)运站能力能够满足拟建集(疏)运型专用线运输需求的。已删除,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技规第53条 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第三章 办理流程第九条 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可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或总公司有关文件确定管辖范围),一般应在收到书面接轨意向2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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