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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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蓬江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我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江府办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将江门市蓬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为江门市蓬江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继续缴费,已领
2、取养老金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具有蓬江区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社会捐助等构成。(一) 个人缴费
3、。1.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2. 参保人以每个自然年为缴费年度,按年缴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二) 政府补贴。1. 参保缴费补贴标准。(1)对参保人缴费按不同缴费档次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参保人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下同)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
4、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下同)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2)2015年,城乡居保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暂按2014年的做法执行。(3)从2016年1月1日起,对选择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1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2. 基础养老金标准。(1)2014年7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5元)(其中,中央标准70元,省部署提高标准25元)。(2)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仍按2014年
5、7月1日起的标准执行; 2015年7月1日起,按市统一部署,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中央标准70元,省部署提高标准30元)。(3)从2016年1月1日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4)上述第1、2、3点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中央标准的 50%对我区给予补助以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3. 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的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市、县(市、区)分担问题的通知(江财社2015213)规定执行。区负担部分由区本级和各镇(街道)按财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担。第六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
6、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的,补助金额随同个人缴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补助金额不应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第七条 社会捐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居民参保。第八条 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范围。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纳入城乡居保参保资助范围,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本级财政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最多不超过15年。第三章 个人账户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
7、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第十一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一)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二)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三)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
8、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四) 参保人死亡后待遇发放。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五)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处理办法。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
9、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四章 待遇享受第十三条 养老金待遇计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第十四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 城乡居民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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