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热点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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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者按:为了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予以及时、权威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陆续在本栏目予以公布,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2、,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如果已经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
3、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新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股利。请问这部分股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适用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2008年的?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而“实际利润额”是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上述公司收到境内被投资
5、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某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开发资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
6、.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
7、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8、2009年10月2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
9、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
10、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11、税。企业所得税季报时需要怎样弥补亏损,“实际利润额”栏该如何填写?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1日至最后1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
12、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1日的累计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实际利润额”对应的“本期金额”列填写本季度的利润额,“累计金额”列填写本年1月1日至本季度最后1日的累计数。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
13、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
14、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
15、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
16、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国内某公司的中国籍员工,从境外取得收入并已经在支付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还要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已在所得支付地国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仍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
17、额不得超过该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应纳税额,是指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定期定额户不同意税务机
18、关核定的定额税款,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也可以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售楼结束后需要拆
19、除),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
20、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为此,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电子商务公司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合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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