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申报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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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其它地方各税 涉外税收 地方费、基金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营 业 税 篇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条件: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
2、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
3、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教育劳务 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
4、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9号)。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4)民政部门的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5、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高校后勤服务 减免条件: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 执
6、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医疗、卫生服务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
7、200062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执业登记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住房租赁业务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
8、12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随军家属就业 减免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9、。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部队有关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个人销售住宅 减免条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一199974号)。 执行期限:1999年8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房屋买卖合同;(4)
10、自建自用相关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军转干部就业减免条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新办企业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执行期限:2003年5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部队有关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减免条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11、(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条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
12、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企 业 所 得 税 篇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3、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二、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受灾企业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
14、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县(
15、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条件:(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1994财办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16、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8号)。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新办第三产业减免条件:(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
17、征收所得税。(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减免条件: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
18、、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条件
19、:(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报送资
20、料: (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农口企业减免条件:(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
21、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浙地税二1998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执行期限:(1)1996年1月1日起。 (2)2
22、001年1月1日起。 (3)1998年1月1日起。 (4)1997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六)农业龙头企业减免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
23、分别核算。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有关认定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七)乡镇企业减征10%减免条件: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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